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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下期

地方政府权力清单制度的实践特点与完善之策——基于湖南省的研究/陈运雄 萧 驰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陈运雄 萧 驰 日期:2019-08-12 16:19:41
加速了法治政府的建设。
  第三,权责体系基本建成。湖南省权力清单侧重行政部门的工作职责,配备了工作部门责任清单,责任界限明确且有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一方面,以清单的形式将各部门的行政权力一一列出,强调清单之外无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另一方面,责任清单明确了各部门在管理具体事项中的职责,强调“法定职责必须为”,防止了部门之间互相“踢皮球”的现象。此外,事中事后监督检查机制保证了从执行过程到执行结果都有监督举措,为监督政府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提供了依据。
  二、湖南省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建设中的主要问题
  虽然湖南省政府在权力清单制度建设过程中取得了一定效果,但在实际推广中,地方政府囿于“自上而下”的改革思路以及制度本身的复杂情况,难免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权力清单制度的实效。
  第一,清权不彻底。公开资料显示,湖南省政府共有71个省直单位,包括43个省政府机构、9个省直属事业单位以及19个中央驻湘单位。而在政府工作部门官网上,只有42个工作部门公示了权力清单[3],其中还有9个部门是在机构改革中被合并或撤销的部门。也就是说,真正进行权力清单公示的只有33个工作部门。而除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人民政府研究室不承担行政职能而无须纳入权力清单制度推行范围以及省税务局单独公示之外,还有36个部门没有公示清单,覆盖率仅为47.8%。此外,权力清单事实上是由各部门及省政府闭门造车出台的,不仅缺乏客观性,且在法理上也无法立足。因为政府本身既不是权力的法理来源,也不是权力的法理裁量者,只是权力的执行机关,是无权确定权力范围的。权力清单应交由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议制定。但无论是国家法律还是湖南省地方性法规,都没有具体的有关权力清单制定主体的规定,清权不彻底也就不足为怪。
  第二,确权随意。权力清单制度是一项创新制度,是对传统行政指令型政府管理方式的改革,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在确立权力清单的初期,采用的是各部门自行确立上报—省政府审核小组审核—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的流程。这种模式具有很强的主观性与随意性,且没有行政相对人与社会组织等主体的参与,不仅缺乏群众基础,也难以做到科学合理。
  第三,动态调整不及时。权力清单应是动静结合的刻度尺,形式上一经公布便是静态,内容上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与改革的不断深入,其涉及的权力范围、类型和数量等都应进行调整。权力清单制度的提出是为了制约行政权力的扩张和膨胀,鉴于行政权力本身的不断变化与难以被界定,这种发展性与复杂性会被映射到权力清单制度的设计和实施上,不可避免地造成权力清单的滞后性。这就要求政府或其工作部门对权力清单做出及时的调整。而从湖南省政府各工作部门公布的权力清单上来看,几乎没有及时调整。在机构改革中,原公示部门有9个被撤销或并入其他部门,却仍进行公示,既不规范,也不合理,明显滞后。
  三、完善地方政府权力清单制度的对策
  针对湖南省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建设实践,完善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第一,加强地方政府权力清单的法治化建设。首先,明确权力清单的定位。权力清单是对工作部门的权力进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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