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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下期

中国古代公正观的多维审视、时代局限与当代价值/郝 涛 陈 坤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郝 涛 陈 坤 日期:2019-07-08 16:51:27
利,保证社会分配的公平性,反对特权。另一方面,当个人利益与集体发生冲突时,除了要遵循集体主义,还要采取公正分配的方式有效调节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
  (二)正确处理“义”与“利”的关系
  中国古代的公正思想虽然主张“重义轻利”“以义生利”,但是并没有为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确立一个“舍利取义”的明确界限,相反,我国古代先贤肯定人性对于“利”的追求,认为“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只要人们能在获取利益时考虑这份利益的获得是否符合道义就可以了,即“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也就是说,“义”与“利”并不是根本对立的,二者基于道德的标准是可以协调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作为“经济人”的社会属性充分彰显,追求自我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成为一种普遍的价值取向,甚至有人为了私利而背弃社会公德,违背社会公平正义。基于此,我们既要利用法治约束人们的行为,还要积极发挥道德伦理的调节规范作用,使人们在追求利益的过程中可以从公平、公正的行为理念出发,协调自身“义”与“利”的价值平衡,更好地发挥“重义轻利”“以义生利”的公正思想的积极作用。
  (三)充实我国社会改善民生的实践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形成有效的社会治理、良好的社会秩序”。可见,保障和改善民生是我们党一贯的工作重心。中国古代公正思想在关注民生和弱势群体方面也有相对完善的理论,我们要积极借鉴中国古代公正思想中关于民生理论的内容,在保障和改善民生建设中给予社会弱势群体更多的关注,既保证“人人生而平等”的起点公正,又实现教育、就业等方面的机会公正,科学制定公正严明的制度和规则,保证实现整个社会的整体和谐与公正。
  (四)维护我国社会的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终保障。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对良法善治思想有深刻的认识和理解,崇尚通过法律和制度公正来维护百姓的权利、实现社会的稳定。如,商鞅变法时强调,“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王安石说,“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2]因此,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必须通过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通过制定权责清单,方便公众监督政府行为,使各项法律制度最大限度地维护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诉求,充分发挥法律制度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的作用,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正观建设提供强大的法律体系保障。
  总之,我们必须客观、辩证、历史地看待中国古代的公正思想,既正视其对于建设和谐公正社会的重要价值,又看到其在理论思想上的时代局限,扬长避短,实现中国古代公正观的现代转化,从而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正观提供理论资源与现实启迪。
  参考文献:
  [1]董仲舒.春秋繁露[M].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2010:9.
  [1]张晋藩.论中国古代的良法、贤吏与善治的统一性[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8(6):4-11,186.
  
  责任编辑 史雪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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