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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下期

精准扶贫中“为官不为”的形成机制及其治理路径/邓 韬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邓 韬 日期:2019-07-08 16:24:39
法律制度明确规定制裁后果严重的失职渎职犯罪,少有涉及“为官不为”的惩戒问题,对“为官不为”缺乏可操作的实体性和规范性的实施细则,造成罪与非罪、正当与违法等边界不清。而且由于具备反腐职能的机构众多,职能重叠,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解读和执行也不一致,增加惩治难度。
  二、精准扶贫中“为官不为”的治理路径
  (一)构建权责清单制度,敦促“为官必为”
  1.制定责任清单。明确工作边界,制定扶贫任务和以确权、制权为核心的责任清单。公职人员应在遵循责任清单的基础上以扶贫规划和项目开发为平台,加大资源整合力度。结合公职人员职业岗位的特点,明确扶贫资金和项目监管职能,确认具体的岗位职责和明确的能力要求,对权责交叉的事项,分清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推进部门职能重组,合并职能相近部门,有步骤、有计划地减少行政层级,降低政策信息传递的碎片化风险。
  2.确定负面清单。强调法无明文禁止皆可为,实现扶贫工作清单式管理,意在合理范围内实现个体自由与自治,将不可为的事项以清单形式一一列出,以体现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精神。可从扶贫对象、项目安排、资金使用和脱贫成效等方面考虑,如建立贫困人口识别负面清单、扶贫监督问责负面清单等,以提升整合绩效。由于框架立法增多、立法权的分割与转授、公职人员的有限理性等诸多因素都可能造成政府部门的利益化,需要借助清单制度调控立法,补足漏洞。[1]
  3.界定权力清单。明确公职人员的权力边界和责任范围,以清单制度明晰公职人员作为的事项与领域,进一步厘权、确权、配权,按照权力归属列出权力清单,厘清不同层级、不同部门的公职人员的职务责任边界,形成有序责任链条,弥补平级之间横向扯皮的漏洞,填补层级之间纵向推诿的空间,以此激发公职人员高效有为。
  (二)创设监督问责机制,保障“为官敢为”
  1.健全容错机制,优化敢于担当的容错保障。在推进改革过程中,应允许一定范围内的试错,对改革者秉承宽容的态度。容错机制的核心功能在于保护创新者的积极性,解决“不敢为”。把容错机制纳入问责框架内进行衡量,针对不同层级、部门、职务的工作权限,完善权责清单,健全构建基础。
  2.推广问责制度,激发公职人员履职尽责。将主观有过错的公职人员集中起来,以组织学习教育、座谈和专家心理疏导等方式重新培训,经检验合格的公职人员继续录用,仍然不合格的人员将面临转岗、免职、降职、待岗、解聘等处理。建议根据不同职位职务的特点,从制度设计着手,制定科学的召回标准、培训方式,合理解决岗位安置等问题,使“为官有为”成为“新常态”。
  (三)完善考核机制,激励“为官想为”
  1.变革考核指标设计。依照精简高效、重点突出的原则,每种考核类型应设置各具特色的考核目标,把提高贫困人口生活质量、减少贫困户数量作为重点,细化扶贫开发考核内容,并根据岗位职责分类设计考核评价指标,使扶贫岗位及公职人员的考核具体化、个性化。积极开展潜绩与显绩问题研究,合理区分潜绩与显绩,注重对公职人员的潜绩考核,形成潜绩考察的统一办法,强化运用考核结果,考核结果既要与公职人员考核挂钩,又要与扶贫工作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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