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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下期

部门协同管理统筹机制探究——以城市管理中的跨部门协同为例/姚亚鹏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姚亚鹏 日期:2019-05-31 16:03:15
面是各部门间缺乏信任与文化共识,参与协同管理的各部门存在认知差异。
  城市管理的跨部门协同涉及各参与部门的利益。跨部门合作对部门权力边界的侵犯可能会威胁部门的自治权及话语权,不但本部门需要分享组织资源,而且部门领导还会失去某些“独家自主权”,并且需要在协同的过程中分担风险。在部门利益优先价值观的驱动下,现有阶段,各个部门习惯于只考虑保障本部门的根本利益,同时弱化整体利益,选择性地参与协同管理,从而使整体协同效力弱化。如果城市管理协同过程中发生损害个别部门利益的情况,就很容易使该部门消极以待,整体协同的结果就可想而知。参与城市协同管理的不同部门间,必然会有双重价值观的冲突,绝大多数参与部门会以部门利益为重,共同利益次之,完成协同管理目标必须先保全本部门利益。所以,阻碍城市管理协同有效的核心因素为部门利益的冲突与维护。
  城市管理跨部门协同主体间的相互信任是达成合作共识的基础。在我国现有社情下,信任关系与地缘、血缘、人缘等密切相关,关系网络在跨部门协同合作中给予个体压力,并反映在实际协同过程中。其表现为在同部门工作的同事相互信任,对其他部门存在疑虑和猜忌。这种信任关系进一步增强了“部门主义”,往往使城市管理的跨部门协同难以稳定和长效维持。因此,城市管理协同中相关参与主体能否相互信赖也是影响协同效果的重要因素。
  (二)城市管理的跨部门协同客观条件不足
  城市管理跨部门协同制度设计过于模糊,这是我国各个管理领域所面临的共同问题。“有关部门”“相关主体”“有关规定”等经常出现在城市管理的法规和文件中,政策内容和实施方法也常出现“按照相关法律要求”的表述。模糊的主体、不明晰的权责,导致制度规定的执行效果大打折扣。此外,城市管理相关制度规定较为笼统,缺乏权威性和详细的实施细则。参与跨部门协同管理的不同部门或执行主体对政策法规的理解也存在着偏差,认识无法统一起来,也就必然导致行为不能统一,跨部门协同管理也就难以发挥应有的效用。
  城市管理跨部门协同主体的权力与责任细分也存在困难。受当前行政体系的限制,跨部门协同管理必须明晰各参与主体的责任,划分各参与主体的权力边界。这是开展跨部门协同管理的前提条件,也是跨部门协同管理实现资源共享的基础条件。确定每个部门的职能定位是统一公共决策和提高公共服务质量的先决条件。在我国的城市管理实践中,政府系统的各个部门大多是相互独立的,并且有功能交叉和管理真空区,权责不明晰。因此,城市管理也就会出现“九龙治水,天下干旱”的困境。
  城市管理跨部门协同的沟通机制与考评机制不完善。一方面,由于城市管理的跨部门协同主体由多个管理部门构成,各部门间的利益观、价值观、大局观未能统一,利益冲突很难避免,如果要消除隔阂与分歧,达到思想行动统一的效果,就要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使各部门在共识的基础上充分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另一方面,城市管理跨部门协同的考评机制不健全,在成本和效益不均衡的跨部门协同行动中,除了上级部门的行政压力,几乎没有动力能够有效推进跨部门的协同行动。构建科学的考评机制能为政府组织及其员工提供客观的评价结果,并根据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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