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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下期

权力自觉:法治社会建设的核心诉求/马友乐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马友乐 日期:2019-05-06 16:31:36
种边缘腐败,侵害社会公共权力健康运行,侵蚀法治社会建设根基。
  (三)权力人治化:权力随性
  在法治社会建设中,权力自觉面临权力人治化挑战,显现权力随性。权力随性的表征及其缘由如下:一是迷信权力。具有人治思维的公职人员,常常把权力看成是身份、资源、话语权和人生价值的象征,权力越大,意味着掌控权力的人的社会地位就越高,掌控资源就越多,话语权就越重,人生价值就越大。因而,他们迷信权力,藐视法规。二是轻视权利。具有人治思维的公职人员,由于把权力看得过重,他们的主要心思和精力往往放在攀附权力、经营权力上,却轻视民权,怠慢民权。三是漠视法规。对于具有人治思维的公职人员来说,法规往往只是摆设或工具。他们行使权力主要凭个人意愿,带有浓厚的感性色彩,于是常常出现选择性执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等现象。四是暗箱操作。暗箱操作是权力随性的主要运行模式。对于具有人治思维的公职人员来说,无论是行政决策,还是选人用人,主要根据个人的利益考量和主观判断,常常将法规置于脑后。权力随性是一种人治思维方式,与法治思维方式相对立,不利于人们践行法治精神;权力随性是一种熟人文化,与法治文化格格不入,不利于营造尚法守法的社会氛围。
  (四)权力懈怠化:权力惰性
  在法治社会建设中,权力自觉面临权力懈怠化挑战,浮现权力惰性。权力惰性具体表现为不敢为、不愿为和不屑为三种形式,每一种表现形式又各有其因:一是不敢为。一些公职人员基于高压反腐的政治生态,思想上趋于自保,行为上趋于畏缩,不敢积极进取,不敢主动担当,致使行使权力出现懈怠。二是不愿为。一些公职人员由于责任意识不强,担当精神不足,不愿意进取,不愿意担当,安于现状,但求无过,致使行使权力出现懈怠。三是不屑为。一些公职人员出于个人利益考量,不能给自己带来好处的事情不屑于去做,不能给自己带来荣誉的事情不屑于去为,致使行使权力出现选择性懈怠。总之,权力惰性是一种不作为,是公职人员不忠于职守、不尽力尽责的表现,影响公共权力的执行力和公信力,妨碍全面改革的深化和拓展。权力惰性也是一种违法行为,公职人员没有依法正确行使权力,没有依法尽力履行职责,妨碍公共权力健康运行,阻碍依法治国深入推进。权力惰性又是一种隐性腐败,违背了公职人员廉洁奉公、勤政廉政的职业操守,扰乱了公职人员爱岗敬业、使命担当的政治伦理。
  三、权力自觉的实现路径
  (一)推行阳光行政,督进权力自觉
  公共权力只有被置于阳光下运行,才能防止腐败,增强免疫力,才能依法健康运行。为此,应推行阳光行政,督进权力自觉。阳光行政的基本要求和实践路径可以概括为权责明晰、程序法定、决策民主、信息公开、监督有效。其中,权责明晰是前提,通过建立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使权责对等,让权力行使主体明确知道自己拥有哪些权力、应承担哪些责任,明确知道“什么可以为”“什么不可以为”。程序法定是关键,公共权力运行程序是由法规明确规定的,并获得社会公众认同,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随意变更,确保公职人员行政在形式上实现正义。决策民主是核心,决策是公共权力行使中最重要的部分,也是最容易出问题的部分,因此,决策应是依法集体决策,依法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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