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杂志

2024年第2期
欢迎订购
邮发代号 36-104
图书邮购
邮购热线:0371-63937245
2018年11月中期

新时代容错机制的功能价值、实践困境与优化路径/李振英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李振英 日期:2018-12-11 11:29:35
容错的情形,但其中第11条“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显然伸缩空间较大,具体该如何把握则难以掌控,在实践运用中往往面临操作性难题。
  (四)容错对象、程序不统一
  宁夏回族自治区出台的《关于支持干部干事创业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的办法(试用)》规定,容错对象是各机关事业单位及企业的领导干部,而陕西省出台的《陕西省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办法(试行)》则明确容错对象是有关单位和个人。从实践来看,任何一项创新失败的后果并非只有领导干部承担,相关参与者都要受到追责,因此,容错对象应当包含所有人员。此外,在容错机制的实践探索中,各地在其运行程序上也存在一定的分歧,既有不同省份间的容错机制运行程序不一致,也有同一省内省级与所辖地级市的容错机制运行程序不一致。例如,陕西省出台的《陕西省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办法(试行)》规定,容错运行程序分为三步:提出申请—调查核实—认定反馈。陕西省下辖的榆林市发布的《榆林市党政干部容错实施办法(试行)》则规定,容错运行程序分为五步:提出申请—审核受理—调查核实—认定反馈—结果备案。显然,容错机制的对象和运行程序上存在的分歧将给各地在实践中带来困扰,对容错机制的公信力将产生影响。
  三、新时代容错机制的优化路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我国的社会主要矛盾也发生了历史性变化。新时代如何进一步优化容错机制,最大限度地激发广大干部群众开拓进取、奋力创新、干事创业,成为时代命题之一。
  (一)做好宏观统筹、加强顶层设计
  当前改革已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各种矛盾错综复杂,受主观认知、客观因素等影响,不少干部群众对容错机制仍持观望的态度。要进一步推进容错机制落地生根,亟须中央做好宏观统筹、加强顶层设计。一方面,要明确将容错机制纳入法律体系,通过明文规定对容错机制予以肯定,确定容错机制的法律地位。另一方面,应由中央出台国家层面的容错机制,对容错的目的、原则、程序、监督执行部门等做出明确规定,确定容错机制的适用边界。这既可让各级地方政府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大胆探索实践,也可让基层领导干部吃下“定心丸”,从而在全社会形成关于容错机制的广泛共识,激发领导干部勇于担当、不谋私利、踏实做事的动力。
  (二)确保容错机制公开阳光运行
  容错机制不应成为某些政府部门的“自耕田”,必须在阳光下运行。首先,容错机制制定过程要公开透明。政策制定前,要广泛倾听社会各界的意见,特别是容错机制的适用条件,要充分听取社会的声音,寻求社会各界对容错机制意见的最大公约数。其次,要及时主动公开容错免责案例。这样既可以让干部安心干事,又可以让群众有所参照,自觉主动参与社会监督,倒逼容错机制在阳光下运行,防止容错机制被滥用、乱用,维护好容错机制的权威性。
  (三)切实增强容错机制的可操作性
  构建新时代容错机制的一个重要着力点就是进一步优化容错机制,增强其可操作性。首先,要确立底线,坚持底线思维,对触犯底线的行为一律不得容错。其次,要列出可容清单或负面清单。可广泛研究各地区的容错机制实施情况,借鉴我国自由贸易区实施的负面清单制度,探索建立容错机制的可容
[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