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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中期

村民驱动型发展:精准扶贫法治化新模式/吴纪树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吴纪树 日期:2018-10-08 16:58:18
权力运行机制,以村民“四个民主”权利的全面落实来保障扶贫目标的精准实现。第一,优化村级权力—权利配置。当前,基层党组织权力、基层自治组织权力与村民民主权利的关系并没有呈现理想的权力—权利制衡状态,我们可以尝试建立村务提案权、审议权、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的适度分离又相互衔接的机制,推动村级权力—权利的相对平衡且有效制衡。第二,精准贯彻扶贫发展全过程。包括精准识别、精确责任、精确扶持、精准监督的每一环节,要纳入村级民主议事范畴,严格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进行民主表决和民主实施。第三,增强贫困群体在商谈协作中的话语权。我们可以参照保护同样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的做法,成立一个类似于工会的贫困者协会,以弥补单个贫困者势单力薄的不足,从而增强贫困群体在与政府商谈协作过程中的话语权。[4]
  (五)坚持以村民为主体的核心理念,依法调动其参与乡村治理和精准脱贫的内在动力
  提升乡村治理水平,实施精准扶贫,仍需要以村民为主体,以法治为手段,充分激发和保障村民积极参与的内在动力。第一,在扶贫发展对象的思想观念上,要从“要你脱贫”转变为“我要脱贫”,从政府“单方掌舵”转变为政府、行政村和村民“多方共治”,让村民顺利参与到公共事务运作的全过程。第二,在发展项目与扶贫对象的甄别上,应当依法通过民主票选的程序产生,以确保扶贫项目实施符合村民实际。第三,在经费投入和扶贫方案制订上,要精准分析贫困村“家底”,整合政府、社会力量和社区相关经费,以集中用于改善村级公共设施和村民生产生活条件;要客观分析每个贫困户的致贫原因,有针对性地制订脱贫方案。第四,在项目实施和对扶贫对象的服务上,要依托村级现有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构,在权力制衡与监督上保障扶贫项目实施和贫困对象的帮扶“不走样”。第五,在村民自主发展能力培养上,要建立常态化制度化的村民脱贫发展培训体系,重点强化村民的法律知识、国家政策和生产技能等知识内容的学习培训,注重在扶贫项目发展实践过程中培养锻炼村民的脱贫致富能力,逐渐形成村民依法办事、农村持续发展的良好氛围。
  村民驱动型发展模式是反思和提升精准扶贫法治化的上佳样本,但值得注意的是,我们必须谨慎对待该模式的经验启示,因为我国精准扶贫的实际运作的样态复杂,不可能借助村民驱动型发展模式解决精准扶贫法治化的所有困难。我们应当做的是,深掘“法治”的意义与价值,恪守“法治是规则之治”的核心理念,努力完善农村扶贫领域的法律体系,依法制定扶贫发展政策,严格规范精准扶贫措施的实践操作,确保贫困对象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确保扶贫权力得到有效监督制约,从而真正保障精准扶贫在法治的轨道上健康运行。
 
  参考文献:
  [1]汤黎虹.精准扶贫法治化的精准考究[J].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3):1-2.
  [2]中共重庆市万州区委党校课题组.社区主导型发展模式与乡村治理法治化[J].重庆行政(公共论坛),2016(3):38-40.
  [3]吴纪树.论社区主导发展模式对乡村治理法治化的借鉴意义:以重庆万州CDD分项目的实践为例[J].中共太原市委党校学报,2016(3):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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