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杂志

2024年第2期
欢迎订购
邮发代号 36-104
图书邮购
邮购热线:0371-63937245
2018年10月中期

责任伦理与领导干部精致功利主义防治思路/赵 文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赵 文 日期:2018-10-08 16:48:13
利主义
  责任信念意识实际上是领导干部对公共行政这一特殊事业的深度价值认知与道德自觉,即其所承载的重任不是实现个人利益诉求,而是公共利益的张扬。责任信念意识是领导干部贯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初始动力和根本动力。为人民服务、为公共利益献身成为一种理想信仰和价值自觉深嵌在公职人员的整个职业生涯中。这就要求,人一旦作为公职身份(尤其是领导干部)进入公共领域,其私利性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就应该为公利性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所取代,就必须确认对公共行政使命的真诚承诺,确立致力于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的信仰,充满对公共价值的恒定激情,并使之成为自己所恪守的伦理准则和义务。责任信念意识能在精致功利主义思想的发源时期就可以起到较强的抑制功能。精致功利主义那种损公利己的思想与行为是领导干部责任信念意识所不容许的。这是行政伦理对领导干部基本的价值塑造与要求。从应然的角度看,责任信念意识的驱动机制是领导干部道德化的原动力。如果从事公共行政事业的领导干部都能恪守公共性使命的责任信念意识,积极将精致功利主义思想消灭在萌芽状态,必然能更好地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
  (二)增强责任自律意识,在实践中抵制精致功利主义
  责任自律意识是一种有效的个体伦理调控机制。这种调控机制除了对领导干部提出服务于公共性的指向,更注重引导领导干部对行政行为过程和效果或后果的关注。领导干部对行为及结果合法、合理、合目的的自豪感和荣誉感,对行为及结果的非法、不当和反道德的内疚感和压抑感,能够有效抑制精致功利主义思想的生成与泛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避领导干部在价值选择标准重叠甚至混乱的情况下产生的“无所作为”“损公肥私”等现象,有效规避因领导干部陷入精致功利主义思维深渊而不能自拔之困境。因此,责任伦理的责任自律意识是领导干部在公共行政行为过程中的一种内在品质力量,促使领导干部把追求公共利益作为实践指南,同时赋予了公共权力道德化的“善性”前提。相反,若是领导干部违背责任自律要求,就会遭到责任伦理机制无情的反噬和惩罚,当然其作用大小因行为主体道德水平的差异而不同。总的来说,个体道德的责任自律意识在防治领导干部精致功利主义方面的作用是值得我们重视的。
  (三)确立责任制度,以制度规治精致功利主义
  如果责任信念意识和责任自律意识是领导干部基于对“公共善”的认知、忠诚和信仰的主观责任所确立的规避领导干部精致功利主义的主观路径,那么,根源于法律、机构、社会对领导干部的价值期待和制度规范所构成的责任制度形式就成为防治领导干部精致功利主义的客观途径。因此,确立领导干部责任信念意识和责任自律意识是为实现公共利益夯实了主体德性力量基础,构建领导干部责任制度则是为追寻公共利益提供了客体德性力量支撑。一些政治哲学家的理论研究表明,实现“公共善”不能完全把希望寄托在领导干部的主观德性上,规避和防治精致功利主义自然也不能完全依赖领导干部自身的努力。一方面,个体德性化目前依旧是一个追寻德性理念的过程,远未呈现和达致一种最终的圆满化的德性状态,领导干部的主观德性力量的现实意义无法完全保证领导干部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另一方面,领导干部自觉
[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