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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中期

责任伦理与领导干部精致功利主义防治思路/赵 文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赵 文 日期:2018-10-08 16:48:13
  领导干部身上的这种精致的功利主义其实就是官僚主义,其本质根源就是领导干部实现和维护公共利益的责任意识的缺失。这种精致的功利主义背离了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责任担当精神,是典型的官僚主义,是脱离群众、背叛群众的基本体现。因此,领导干部精致的功利主义源于领导干部没有树立正确的责任观。要树立马克思主义责任伦理观,在正确责任观的指导下追求正当的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马克思主义从不否认利益的存在及个人追求利益的正当性与必然性,相反,物质利益问题是“马克思主义者整个世界观的基础”[1]。马克思认为,“人们为之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2],而“正确理解的个人利益,是整个道德的基础”[3]。利益既是人类社会活动开展的内在驱动力,也是人类参与社会活动的主要目标。社会主义社会的领导干部作为马克思主义的信仰者和践行者,应当将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自己开展本职工作的主要责任和主要目标,并在此基础上实现个人的正当利益诉求。浸染精致功利主义的领导干部恰恰缺少了马克思主义责任伦理观。
  二、领导责任伦理:走出领导干部精致功利主义困境的伦理诉求
  毋庸置疑,走出领导干部精致功利主义的困境需要培育领导干部的责任伦理意识。在马克思主义责任伦理观视域下,领导干部职业伦理取向是要坚持一切领导行为对人民负责,这就决定了责任伦理在领导行为中的重要地位,赋予了责任伦理在领导活动中的特殊意义。责任伦理既立足于现实社会需求,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标,又根植于领导干部内心深处的政治追求和道德规范,是构筑公共利益、发展美好愿景和道德蓝图的内生动力,也是克服领导干部精致功利主义私利性的伦理出路。
  (一)领导责任伦理之津要:对人民负责
  1918年,德国社会科学家马克斯?韦伯在一次演讲中首次提到了责任伦理的概念,他认为责任伦理区别于信念伦理,信念伦理关注主体所持守的信念,强调伦理价值只在行动所取向的信念之中,责任伦理则更加积极关注主体行为产生的后果并对行为承担责任,进而推动主体以负责任的态度与观念来完成社会行为。责任伦理是一种美德伦理,是对行为负责的道德品性;责任伦理也是一种规范伦理,“突出地表现于职业道德领域,它利用行业、职业规定将责任内化为规范性制度化的伦理条款,并强制加以推行,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和现实意义”[4]。
  在当代领导伦理视域中,责任伦理位居领导干部伦理体系的核心位置。责任伦理聚焦的是领导干部维护人民权利的责任意识和实现公共利益的责任能力。领导干部责任伦理之津要在于,确保“公共行政官员即便是在涉及复杂价值判断和重叠规范的情况下也能够并且应该为了公共利益而为公民服务”[5]。它关注领导行为的结果,强调领导干部“预防性的责任”意识或“前瞻性的责任”意识,但并不忽略领导行为过程的合法性与合道德性;它关注领导行为的效率,同时也重视领导行为的社会价值;它作为一根精神主线贯穿于领导活动的全过程。因此,责任伦理不仅仅要求领导干部对人民负责,而且要求领导干部在价值选择标准冲突时要首先确认人民民主权利以维护人民基本利益。领导行为不仅要符合法律精神、制度约束和规范要求,更要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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