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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中期

责任伦理与领导干部精致功利主义防治思路/赵 文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赵 文 日期:2018-10-08 16:48:13
引导群众参与政治,开展与群众平等协商式的对话,了解群众需求,以改进领导决策,进而更加有效地实现公共利益。正因如此,传统领导范式中单向度的领导决策方法只能产生对上级负责的行政官员,却不能产生对人民负责的责任公仆。对人民广泛负责的精神,是领导活动不偏离公共利益方向的重要保证。正是因为这种责任精神,领导行为才能真正肩负起为人民服务这一崇高而神圣的使命。
  (二)领导责任伦理之志趣:增进公共利益
  领导干部在实践上有着不同层次的利益诉求,个人价值、部门价值与公共价值都可能成为领导干部评判和实施行政行为的价值依据。若领导干部在个人价值、部门价值与公共价值的追求之间存在冲突,就有可能使领导行为公共性异化为私利性,领导行为的“善治”诉求就不一定能实现真正的“善果”,质言之,领导行为有可能偏离增进公共利益的轨道。
  以往的领导行为理论在调节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关系上都没能足够重视和确认公共利益优先性原则以及建基于此的内部价值导向,而是片面倚重建基于规范理性和技术理性的制约机制,如法律条文、司法技术和行政制度等外部控制的作用。这种领导行为范式必然会陷入领导行为失范的泥淖,有可能滋生领导干部精致的功利主义思想与行为。这是因为,一方面,日益精细、缜密的法制设计与制度构建,并不能完全消除领导干部在公共生活中不当的私利性。从控制机理上看,法律等外部约束作用明显表现为一种“事后约制”,“禁于已然之后”的作用机制决定了这种外部控制的局限性和滞后性。法律制度并不能完全穷尽我们的社会生活,法治影响力的深度和广度有待进一步拓展和延伸。另一方面,片面地依仗法律制度的规范和制约作用,也难以保证公共利益的有效增进。忽略伦理道德的作用,单纯依靠冰冷的、理性的律法控制,必然会打击领导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在这种环境下,领导干部会养成过度依赖制度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而失去价值辨别力和判断力。在这种模式下,领导行为的失范会被归咎于“完善的法律制度”的失效,而在公共利益取得进展时,领导行为的成效也将被归因于“日益健全的法律制度”。作为领导活动主体的人的特征与价值在这里仿佛消失了,取而代之的是作为行政管理系统中模式化行动的“机器”。领导干部身上的作为人的特性的责任意识、责任能力没有引起组织足够重视,那就可能会被主体自身用来为自己谋取个人利益。
  因此,要建立重视“人”的主体自律作用的责任伦理,“我们更多的时候需要依靠行政伦理,将责任观念与责任意识内化到公务员心中,从而在日常的行政工作中使他们形成一种始终有责任感意识的习惯与氛围”[6]。所以,责任伦理是领导行为的价值基础,是规避领导干部精致功利主义思想和行为的锐利武器。
  三、培育领导干部责任伦理:消除领导干部精致功利主义的实践路径
  培育领导干部责任伦理意识,是克服和消除领导干部精致功利主义的一剂良药。领导干部要将符合社会价值取向的责任精神内化、融合为个体自身的人格品质与道德素养,进而转化为自觉的主体行动,在实践中反对、抵制一切形式的精致功利主义,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一)增强责任信念意识,从思想源头上抑制精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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