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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中期

农村基层“微权力”腐败的机理机制与预防对策/夏德峰 任亚青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夏德峰 任亚青 日期:2018-06-06 17:55:14
举。二是民主决策没有真正实现。在农村实际工作中,民主决策的权利并没有赋予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反而村民自治成为了村委会或村主要干部的“自治”。他们掌握了村级事务的决策权,在一些村级重大事项上,如土地承包项目、“三资”管理使用等,大搞“一言堂”,独断专行,再加上监管不力,村干部腐败就应运而生了。三是村务公开制度落实不到位。一些村公开的内容都是一些无关紧要的政务,公开的内容不具有代表性。而那些有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内容,如财务收支、青苗补偿款、征地拆迁款、救灾救济专项资金等内容,却不能及时或者真实地公开,并且村务公开的时间完全是由村干部决定。有的是群众上访了,有一定矛盾了,为了平息民愤,才临时公开;有的是上级检查了,为了应付上级检查,才“临时抱佛脚”公开。这样的公开,扭曲了村务公开的原意,并没有发挥该有的作用,没有起到对村干部的监督和制约作用。
  村账镇管制度流于形式。Z县自2009年开始实行村账镇管工作,同时由Z县纪委监察局牵头,农经站业务指导成立了“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三资”中心),具体负责该项工作,对村级财务进行审核。但实行村账镇管以来,农村基层干部腐败案件并没有得到遏制,没有达到应有的效果。在实际工作中,如拆迁征地补偿款的发放、领取补助人员名单的登记造册等工作,仍然需要村会计人员来完成,“三资”中心工作量大、人员配备少,有的工作人员甚至不会看账目,监管力量跟不上,这给某些农村基层干部贪污、侵占集体资金以可乘之机。
  (三)行为层面:监督机制乏力,党纪法规惩处力度不够
  在行为层面,对村干部监督乏力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乡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对村干部的监管不力。乡镇党委、政府对村党支部、村委会是指导的关系,一些乡镇领导只重视村干部是否把乡镇中心工作干好了,本村是否出现上访问题,而对村干部的其他问题却不关注。二是乡镇纪委没有充分发挥监督执纪作用。中央纪检监察机关提出“三转”要求以来,对纪委书记的分工进行了重新的调整,要求聚焦主业,除纪检监察业务外一律不分管其他业务。但在实际工作中,纪委书记也参与到乡镇中心工作中来,没有把主要精力放在抓党风廉政建设上来,有时候是收到村民举报或者上级纪委转办案件后,才去调查落实。三是村级各组织相互监督及村民监督乏力。村“两委”之间监督形同虚设。通过对Z县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的分析发现,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俨然已经形成利益共同体,村“两委”之间的相互监督形同虚设。虽然村成立了村级监督委员会,但是一些村级监督委员会成员与村干部形成利益链,有的村监委会成员是由村“两委”成员兼任,甚至有的村支书兼任村监委会主任,这样就违背了成立村级监委会的初衷。村民参与监督的积极性不高,有些村民平日忙于务农或打工挣钱,对村务的事情也不关心,放松了对村干部的监督;有些村民是不敢监督,因为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的人,家族势力一般都比较大,又往往有乡镇领导“撑腰”,很多势单力孤的村民怕遭到打击报复,不敢理直气壮地进行监督。由于监督跟不上,使得农村基层干部在政策执行层面搞变通,钻制度的漏洞,滥用自由裁量权,致使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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