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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中期

农村基层“微权力”腐败的机理机制与预防对策/夏德峰 任亚青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夏德峰 任亚青 日期:2018-06-06 17:55:14
员干部腐败案件易发多发、数量居高不下。
  (二)腐败主体村“两委”一把手居多,集体腐败现象突出
  2014—2016年,Z县纪检监察机关共查办农村党员干部腐败258人,其中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作为腐败主体的有118人,占到案件总数的45.7%。农村党员干部腐败以村“两委”一把手为主体,其中一些人,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年限较长,甚至长达20余年。有些村党支部书记同时兼任村委主任,手中权力过于集中。通过分析可以发现,有些村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等村“两委”班子形成利益共同体,互相包庇,集体腐败。
  (三)违纪违法经济案件为主,发案单位区域化特征明显
  随着区域优化和新型城镇化的进程,Z县迎来了千载难逢的发展机遇,随之而来的就是征地拆迁,这给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腐败提供了便利条件。就目前查处的案件来看,有些村组干部通过虚报冒领、贪污侵占、虚列支出、私设账外账或小金库、收入不记账、销毁记账凭证、挪用等方式腐败,甚至多种手段交叉使用。
  二、农村基层“微权力”腐败的机理机制分析
  (一)文化层面:法治观念淡薄,价值观扭曲
  农村是一个熟人社会,人情关系非常复杂,在这种社会结构和文化背景下,村干部有时碍于面子,为了满足特定关系人的需求,滥用手中的权力满足自己的私利,从而导致腐败的发生。村民有时碍于各种关系,甚至有的村民和村干部俨然成为利益共同体,人情大于法的情况比较容易发生,对一些村干部的腐败行为缺乏监督。一些农村基层干部年龄偏大、文化程度较低,甚至有的是文盲。从Z县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农村党员干部腐败案件来看,村干部本科文化程度的仅占2%,大专文化程度的占4%,高中文化程度的占30%,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占64%。在与Z县纪检监察机关审理工作人员沟通时了解到:有的案件在审理谈话阶段,仍然有一些已经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农村基层干部没有清醒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法规。比如挪用公款,农村基层干部认为只是临时借用,及时还回去就好,村里没有损失,并不把这种情况认为是犯罪。
  在当前村民自治体制中,农村基层干部虽然不同于国家工作人员,但实际工作中却是党和政府在基层的委托人,协助党和政府处理村级事务。近年来,国家经济飞速发展,很多群众通过发展特色农业、开办小型企业迅速致富,物质生活水平大幅提高,农村基层干部手中掌握的资金和资源权力也越来越大,而农村基层干部每月的报酬在1500元左右,造成了一些人心理失衡,认为自己“干得多挣得少”“付出与收入不成正比”。由于每三年换届一次,变动比较快,一些村干部就千方百计地为自己谋取私利,充分使自己掌握的权力利益最大化。
  (二)制度层面:操作细则规范性不足,自由裁量空间大
  我国的村民自治已经开展数十年了,但受配套制度规范不够细化等方面的影响,村民自治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不少问题。一是民主选举制度操作层面不够细化。《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虽然对村委会民主选举做出了规定,但在执行程序和操作方法上,仍然不够细化,一些村民的政治素质不高、权利意识不强,在选举过程中存在着感情票、人情票等,不能够有效行使其民主选举权利,甚至出现宗族势力操控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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