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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中期

新时期我国领导干部容错免责政策文本分析和机制构建/邓 锐 储著斌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邓 锐 储著斌 日期:2018-02-28 16:10:05
的单位或党员干部,在一定范围内给予说明。再次,明确免责界限。严格区分先行先试的失误与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严格区分探索性试验的失误与上级明令禁止的违纪违法行为,严格区分为谋求事业发展的失误与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
  三、完善我国领导干部容错免责制度的建议
  随着各地容错免责政策的陆续推出,一些地方政府也将容错免责运用到实践当中。例如,张家港市于2017年3月出台了《张家港市干部干事创业容错免责实施办法(试行)》,同月下旬就对一名干部进行了容错免责。无独有偶,岚皋县制定《党员干部容错免责机制》不久,就对该县住建局一名干部进行了容错免责。类似的容错免责实践案例一经报道,引发了社会的强烈反响,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勇气和动力更足了。虽然我国领导干部容错免责政策在全国各地陆续出台,并且在实践运用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该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亟待进一步完善。
  第一,加快关于容错免责的立法工作。良善立法既是法治赖以生存的必要条件,也是其发展和延续的必要保障。虽然我国各地积极响应党中央的号召,陆续出台了有关容错免责的政策文件,但是这些文件存在效力层次低、地域多样化、认定标准不一等问题,迫切需要国家加快立法工作,制定一部关于容错免责的全国性的法律规范。[1]当国家完善了立法工作,地方政府就可以以国家制定的容错免责法律规范为依据和蓝本,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和工作要求,制定出合法合规、认定标准统一的容错免责政策。
  第二,容错免责条件要细化和具体化。笔者通过比较各地出台的容错免责政策文本,发现大部分政策文本中对于容错免责条件规定得比较模糊和笼统,例如“改革创新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等。这些模糊和笼统的表述使得容错免责机制存在权力寻租的空间,使得容错免责机制具有一定的适用风险。因此,很有必要将容错免责的条件细化和具体化。一方面,要明确容错免责的底线和红线。例如,《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文件规定的内容,严重环境污染责任事故、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等情形,必须排除在容错免责条件之外。[2]另一方面,要将容错免责的条件具体化和清单化。制定政策时,应制定完整的负面清单和权责清单,明确哪些事情可以大胆干、哪些事情不行,哪些错误可以免责、哪些错误不可以免责。
  第三,容错免责程序要公开透明。容错免责程序的公开透明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制定容错免责政策时要公开。在制定容错免责政策前,要充分倾听相关领域专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特别是容错免责的适用条件,要听取不同的声音和意见,尽量将容错免责条款具体化和清单化,增强容错免责的可操作性。其次,容错免责运行过程要公开。容错免责政策制定好之后,要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渠道进行公开,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容错免责政策的具体内容,营造鼓励创新、宽容试错失误的良好氛围。再次,容错免责结果公开。对于容错免责的单位和个人,要将其容错免责的结果向人民群众公开,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3]
  第四,健全容错免责权利救济机制。对于容错免责的认定,既需要纪委监察部门调查取证,又需要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申辩和申诉,这样才能避免容错免责的错判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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