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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中期

领导干部法治精神的内涵与践行艺术/程红梅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程红梅 日期:2017-10-16 10:20:15
权力关进法律之笼,首先,要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坚决落实惩戒措施,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来形成领导干部不敢腐的惩戒机制。毫无制约的权力会带来腐败,而腐败的滋生关系党与国家的生存大计。因此,必须以零容忍的态度面对腐败,在高压反腐的态势下坚决遏制腐败的蔓延,将“伸手必被抓”的严重后果烙印在每个领导干部心里,这样才能实现不敢腐败、不敢滥用职权、不敢违背法律的政治常态。其次,要改善权力的运行体系与监督机制,明确责任归属,形成不能腐的防范机制。制约权力要做到科学立法,划清权力边界;简政放权;构建权力清单;强化监督,统筹各方监督力量,彻底铲除权力腐败的土壤与权力僭越的空间。再次,要巩固自身修养和思想道德的防线,形成不易腐的保障机制。勿以恶小而为之,领导干部要时刻牢记党纪国法,并磨炼自身意志,以共产主义信仰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自觉阻挡贪腐浊流的侵袭。只有内在修养与外在制约相结合,才能切实保证领导干部遵纪守法,践行法治。
  (二)强化党内政策法规学习,自觉慎用权力
  在纷繁复杂的社会实践中,社会变革日新月异,领导干部履职往往面临诸多突发或特殊情况,若在日常施政中缺乏核心思想,就容易在面对各种新情况新观点时形成错误决断。因此,必须强化领导干部对党内方针政策,特别是党内法规体系的学习,这是领导干部法治精神培养的核心所在。此外,领导干部在实践中还应建立责任思维。责任思维要求领导干部必须依法履行相应职责,失职与越权都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责任思维是对权利思维的必要补充,让领导干部明白有权必有责,滥用权力导致的失职与违法行为都将受到舆论的谴责和法律的制裁。
  (三)尊重契约精神,明确责任归属
  契约精神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体现。在西方,契约往往被当成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在我国,意思自治原则在民商事法律关系中也处于核心地位。因此,领导干部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必须正确区分以契约精神和意思自治为核心的民事法律关系与以强制性命令为基础的行政法律关系,二者在模糊领域的混淆往往容易导致权力的不当行使。特别是在以合同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中,领导干部应谨慎运用手中权力,充分尊重契约精神,努力让民事的归民事、行政的归行政。
  (四)运用法治思维,破解执政难题
  法律位阶的冲突规则和“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三大基本规则,以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都是法治思维的具体表现。这不仅要求领导干部必须树立以宪法为核心的法治观,在使用法律存在冲突和矛盾时积极主动依照法律的各种规则、原则来寻找最佳的解决之道;也要求领导干部从人性与法的社会性的角度出发,选择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纠纷化解的法律方案,真正做到“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此外,在上级行政命令与既有法律规范存在冲突时,应以法律规范作为首要的行事准则,并以此为纽带实现上下级的良性互通。在社会革新领域与传统领域发生矛盾时,不得擅自突破既有的法律框架甚至寻找法律漏洞,而是在坚持法律相关原则基础上进行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的充分协调,有计划有原则地将利益诉求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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