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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中期

领导干部法治精神的内涵与践行艺术/程红梅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程红梅 日期:2017-10-16 10:20:15
动将自身的思维模式和行为模式纳入法治的框架内,坚决抵制“法律工具论”和“权力至上”的腐朽思想,在全社会法治信仰的形成过程中身先士卒地以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来解决实际问题,让法治信仰成为社会意识的新常态、法治精神的最终归宿。
  二、当下领导干部法治思维与法治能力的缺失及成因
  (一)公共权力的滥用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阻碍法治思维形成的根源在于存在不受约束和监督的公共权力。正因如此,划定权力的边界、制衡权力的构架、监督权力的行使,成为现代法治文明的普遍共识和共同追求。我国受几千年封建特权思想的影响,权力本位观念挥之不去,对权力的滥用以及对权利的践踏已成为社会顽疾。长期以来,在政治与法治的博弈中,法治历来是不占上风的,管理者倾向于片面理解法治,认为法治就是法制,法律是用以规制普通人的工具,而管理者自身是可以超脱、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对法治的这种曲解恰恰源于权力的不受约束和缺乏监督,进而形成“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错误思想,使得特权风、一言堂盛行于官场。
  (二)遴选与归责机制的弊端
  现有的领导干部遴选机制忽略了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培养与训练。具有极大封闭性的内循环式领导干部人事体系,是传统化人治组织形式的产物。以人治思维构建起的组织体系,潜在地影响着国家机构内部其他方面的思想与行为方式。[4]总而言之,在科层制领导层选拔机制中,普遍存在“工作业绩强于工作程序”“领导看法强于法律规定”等现象。由于意识形态领域受传统贤明政治的影响,导致在干部遴选层面,上级领导寄希望于自身的用人眼光与管理经验,而非诉诸统一的客观的评价标准。同样在归责机制上,权力过分集中以及权力的分立与制衡弱化,导致领导干部的职责无法匹配,其失职与违法行为得不到相应的惩罚,归责的成本过低而违法的收益却很高。
  (三)社会不良风气的助长
  现阶段随着依法治国战略的推进,法治精神的大力弘扬,整个社会民众对法治的认知水平有所提高,但相比把实际问题放到法律的框架内解决,普通民众更倾向于依靠政府和权力的力量解决,寄希望于熟人社会的影响力“开小灶”“走后门”解决;对官场上存在的贪腐、不正之风,也是寄希望于“青天大老爷”“父母官”这些极具封建政治烙印的人物来伸张正义,却忽视了手中的法律武器。这些不良社会风气为领导干部漠视法治思维提供了肥沃的土壤。
  三、领导干部法治精神的践行艺术
  法治思维是一种权利思维。领导干部在行使权力时,要时刻警醒自己是否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不仅要求权力的行使停留在既定的范围内,也要求权力的行使沿着既有的程序展开,不得有任何僭越权力、压制权利的行为。
  (一)明确权法关系,切实将权力关进法律之笼
  领导干部作为执法者,在依法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必须深刻意识到权与法的辩证关系,围绕着权力的行使与限制这对核心矛盾,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应自觉地将权力置于阳光之下,在法律与制度的框架内行使权力,确保权力不能践踏和超越法律。
  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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