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杂志

2024年第2期
欢迎订购
邮发代号 36-104
图书邮购
邮购热线:0371-63937245
2017年9月中期

领导干部法治精神的内涵与践行艺术/程红梅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程红梅 日期:2017-10-16 10:20:15
治思维是一种理性思维。理性思维要求领导干部知法、懂法,深刻理解法律规范中隐含的逻辑架构与价值取向;要求领导干部在决策的过程中统筹兼顾,一脉相承,不能只为了自身的感受而无视客观规律,不能只考虑单一的目标而忽略整体的协调,不能只照顾部分群体的利益而侵害另一群体的利益,更不能只看到当下的发展而忽略未来的变化。
  再次,法治思维是一种程序思维。“正义先于真实,程序先于权利”“迟到的正义为非正义”等古谚,都是对程序思维的完美注释。领导干部培养法治思维,就不能忽略对程序的坚守,若想从机制上保证结果的客观公正,就必须凝聚程序的价值。同时,程序的遵守也能够一定程度上避免失职行为的发生。
  最后,法治思维是一种权利思维。在权利思维的运行中,权力将成为保护权利的城墙,成为实现权利的方式。维护权利的实现是权力运作的目标,反之,则不成立。[3]法治精神的一个重要内涵就是保护私权利,限制公权力。领导干部应时刻谨记权力的来源是权利,行使权力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应当是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因此,领导干部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的过程中要明确政府管理的职权范围,划定权力的行使边界,使政府权力为人民服务。
  (二)领导干部法治能力的体现
  领导干部的法治能力主要体现在能否依法办事上。依法办事是在培育法治精神的基础上,让各项工作在实体法及程序法的框架中有序运行,而依法办事的能力则是一种运用法律思维、法律方法、法律措施分析解决问题的职业能力。如果说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是对法治精神、法治理念、法律原则及法律规范的认知能力,那么领导干部的法治能力则是建立在法治思维基础上的依法行政的能力;同样,领导干部的法治能力高低直接体现了其法治思维能力强弱,二者互为表里,相辅相成。
  法治能力缺乏明确的衡量标准,因此,很难通过具体的量化指标判断领导干部执法能力的高低。实践中有些政府部门为了提高GDP、保税收,默许一些企业的不合规行为,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危害居民健康。在近年频发的群体性事件中,有些政府部门仍停留在过去运动式治理的思维模式上,一味追求稳定而将法律束之高阁,忽视、践踏民众的合法利益诉求。因此,这种能力只能通过领导干部在具体事务中对法律理解程度、对法律选择使用、对行为结果反思、对法律崇尚及信仰等方面表现出来的差异性来体现。
  (三)领导干部法治信仰的形成
  法治信仰要求全社会成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将法律视为至高无上的行为准则。我国长期以来法治信仰教育的缺失,传统法治观念的掣肘以及“法律工具主义”与“人情社会思想”的盛行,极大阻碍了民众法治信仰的形成,法治精神的整体性缺失成为法治中国进程中亟须解决的难题。
  领导干部应把自身的行为归入法律调整范围中,树立起守法敬法之情操,而非站在法律规范之外将自己视为旁观者和操纵者。[3]哈特在回答法律与命令的区别时提出了法律“内在观点”与“外在观点”的概念,哈特所论述的“内在观点”强调处于规则之下的行为人将规则作为服从的基础和对于偏离行为进行批判的理由,强调行为人自觉地将其纳入法律的规制范围内,并发自内心地服膺于法的统治。领导干部在执法过程中应
[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