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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中期

实施“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法治化路径选择/李 墨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李 墨 日期:2017-10-16 10:09:26
引领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
  (一)注重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大局中把握司法改革,切实执行司法体制改革的任务要求,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首先,要构建司法权独立公正运行的制度基础。司法权是宪法规定的国家权力,司法管理体制作为国家自上而下的自成系统的管理体制,在整个国家管理体制中具有独立性,能够从体制层面确保国家司法机关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必须有效改革司法管理体制中不适合司法工作实际、不符合司法发展规律的旧体制、旧模式,破除历史上形成的司法权地方化、行政化弊病,以司法标准的统一强化司法权的国家权力属性,增强司法系统内部的管理权和决定权。其次,要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司法机制。加强司法系统外部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建立健全有效避免冤假错案的防控机制,公开立案、庭审、执行的全过程,使司法公正以群众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的方式实现。再次,要构建全面提升司法能力的激励机制。对司法机关内部司法职权配置、机构设置、权责分配、审批程序等方面进行优化、协调,以产生高效的组织功能为目标,完善提升司法能力的体制机制,健全司法人员履职保护机制,畅通各类法治人才交流晋升渠道,搭建法官、检察官的遴选平台,建设职业化、专业化、正规化的法治专门队伍。
  (二)注重发挥法治在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生态文明体制以及党的建设制度改革中的重要作用,将各项具体改革纳入法治化轨道
  一要科学把握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党建等领域制度建设的共性与特性,围绕体现社会主义发展规律、反映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情的制度共性要求,明确“该先得到法律授权的不要超前推进”[3]49的思想,以法治化作为制度建设的一个着力点,“凡属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需要修改法律的可以先修改法律,先立后破,有序进行”[3]47,以此为基础,逐步构建各项改革依法实施的制度体系,实现各项领域改革“一盘棋”的统一布局与统筹安排。二要注重针对不同改革领域、改革对象、改革问题的具体分析,在体制改革中引入法治化的方式与模式,并不意味着所有改革事项都必须找到明文规定的法律条文,并不表示各项改革举措都必须通过立法程序形成法律法规,“改革要于法有据,但也不能因为现行法律规定就不敢越雷池一步,那是无法推进改革的”[1]167。
  (三)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中的突出作用,将推进改革与制度建设有机结合、协调推进
  如果将推进改革比作对旧制度、旧模式的“破”,那么制度建设就可视为对新措施、新方式的“立”。在“破”与“立”的改革进程中,一方面,必须处理好维稳与维权的关系。面对改革进入深水区,社会矛盾复杂性、关联性、对抗性程度加剧的现状,需要树立维权是维稳的基础、维稳的实质是维权的思想意识,始终坚持通过法治方式维护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与发展局面。另一方面,必须处理好活力与秩序的关系。各级行政机关要正确界定自身功能定位,依法依规履行职能、保证效能,不仅要积极有为,增强社区服务功能,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发挥“看得见的手”的功能,维护好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更要坚持有所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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