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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中期

实施“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法治化路径选择/李 墨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李 墨 日期:2017-10-16 10:09:26
行使检查监督职权的权限范围与程序内容,发挥派驻纪检监察组、干部谈话、抽查巡视、信访举报等党内监督的制度优势,保证对司法机关经宪法法律授权行使的反贪反渎职权力的充分尊重,形成党内法规同法律制度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三要着重于党内法规的程序性设计。党内法规的内容很大一部分来源于我们党长期坚持的工作惯例与优良传统,这些内容在不同时期、不同领域呈现出一定差异,且多为原则性表述,而在各级党组织的实际工作中,若就人员数量、组织规模、活动范围、推进程度等内容做出硬性规定,又难免出现“一刀切”的弊端,反而不利于工作的实际开展。因此,党内法规作为党内规矩、党内惯例的法治化成果,应当注重通过程序引导权力运作,即强调对于党内权力运作的步骤、顺序和方式的规范,以程序控制、程序监督、程序制约保障党组织的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与依法决策。
  (二)从反腐法律制度入手,保证党的纪律的刚性运行
  我们党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比照国家法律法规,党内纪律与制度对党员的要求更为严格,纪律既是刚性的规矩,又是成文的规矩,在反腐制度设计上,“不能把纪律作为一个软约束或是束之高阁的一纸空文”[1]272,而是必须赋予党的纪律一定的强制力与约束力,将一些未明文列入纪律的政治规矩、组织规矩、工作惯例逐步列明说清,使之成为全党长期坚持和自觉遵守的行为准则。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在明确党委主体责任与纪委监督责任、完善巡视工作制度、建立健全纪检派驻机制等方面均推出了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这些举措正如王岐山所言,是通过治标为主,为治本争取时间。笔者认为,此处的治标如果可以看作党中央对于反腐所开出的一些具有针对性、阶段性的猛药,治本就可被推定为一系列重全局、管长远、有长效的法律性、制度性规范。诚如前文所述,将党纪的制度化设计同法治建设结合起来,实现反腐工作的制度化、法治化,是完成治本的主要途径,而对这一过程的跟进与推动始终离不开的是党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由此可见,加强和改进党的纪检监察体制机制建设,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职能定位、权力配置、办案流程、监督问责、内部管控、权利救济等方面进行制度化、系统化的完善与改进,是保证反腐治标效果、争取治本时间、达到治愈目标的关键所在。
  (三)从作风建设入手,强化从严治党的软约束
  习近平指出,实现伟大复兴中国梦“要求全党同志必须有优良作风”[2]。这说明,从严治党、监督权力不仅离不开制度、法律的硬要求,也离不开作风建设、党性修养等软约束,如何使软约束具有实效,发挥其与制度约束相当甚至高于制度约束的作用,关键在于弘扬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与法治精神,运用党性修养、伦理道德、良知操守等对权力的监督制约功能,寓道德建设、法治建设于党的建设之中,使三者有机结合、相互促进。达到上述目的,需要满足一定的实践条件。习近平指出:“党性是党员干部立身、立业、立言、立德的基石。”[1]249全体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唯有在党内生活、日常工作、社会交往中始终以严格的党性要求自己,不断提高作为一名共产党员的修养素质,做到严以律己,在行使手中权力时才会具备高度的定力。
  二、着眼于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任务,以法治为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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