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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中期

农村民间法的治理功能及现代转型/周铁涛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周铁涛 日期:2017-10-16 09:39:48
可了,如果法官审理案件时能结合实际情况阐释法理,则可能会让当事人心服口服,达到定纷止争的目的。
  在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合理互动中,应坚持一个原则:只要民间法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国家法应适当认可民间法规则对农村事务处理的结果。即使不是完全认可,也应适当考虑。
  (三)加强基层权力部门对民间法的引导和改造
  转型期的农村不能强求治理规则的完全统一,多元化治理规则共同发挥作用的状况将长期延续。面对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冲突,“国家法的强势介入与过于迁就都不利于乡村法治秩序的构建”[4]。要“重视中国社会的那些起作用的,也许并不起眼的习惯、惯例……否则的话,正式的法律制度就会被规避、无效”[5]。国家法与民间法的互动是一门艺术,需要农村基层的执法、司法者们充分运用既熟悉国家法律又知晓民间法规则的优势,在一些案件的处理中用心去释法、普法,加强对民间法的引导。一方面,要坚持推进“谁执法,谁普法”工作,让行政执法部门、司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与行政相对人、诉讼参加人的接触、沟通中加强对法理的阐释,让更多的农村居民逐步接受国家法的理念。另一方面,要借助国家法的强制力,通过刑事案件的处理,让农民群众感受国家法权威的不容侵犯性,以震慑的姿态推动恶习的废止。目前的农村治理中,更多的民间法规则已经开始向法治化转型,这种转型有一个过程,不能急功近利,只能一步一个脚印。
 
  参考文献:
  [1]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M].贺卫方,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664.
  [2]黄宗智.法典、习俗与司法实践:清代与民国的比较[M].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7:172.
  [3]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8.
  [4]周铁涛.农村法治化治理中的国家法与民间法[J].行政与法,2017(4):31-39.
  [5]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36.
  
  责任编辑 王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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