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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中期

农村民间法的治理功能及现代转型/周铁涛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周铁涛 日期:2017-10-16 09:39:48
,客观公正,显得铁面无私;民间法以农村熟人社会之间的民间关系调整为基础,传统治理规则相对稳定,但并非不可变通,重视证据的作用,但更关心当事人基于“情”与“理”的阐释,谁讲的“理”能说服裁判者(农村纠纷调解的中间人或村组干部或宗族长者),谁的主张就能获得支持。
  二是治理理念的冲突。国家法对矛盾纠纷的调处是在查清案件真实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一定要查个水落石出,再依法判决;民间法对矛盾纠纷的调处尽管以实情为依据,但当涉及个人隐私、声誉、面子,或者一方在纠纷调处过程中主动承认错误时,一般不再深入调查和辩论,直接判断一方理亏,然后以赔礼道歉、恢复原状或者进行经济补偿、赔偿的方式了结,会给熟人留面子,并一笑泯恩仇。正因为熟人社会中的农民爱面子,矛盾纠纷一旦诉诸法律,当事人都会据理力争或者想方设法,甚至通过走歪门邪道去争取打赢官司,以挽回面子。一旦官司败诉,又很可能拖延或抵制执行,即使执行完毕,当事双方的积怨也将长期延续。屈死不告状成为农民对待诉讼的一种传统观念,即使进入现代社会,农民仍然觉得当被告跟理亏几乎等同,如果有原告因为证据不足而败诉,则很可能受到周边群众的讥笑。
  二、农村民间法的治理功能
  由于民间法发源于农村,为村民所认可和接受,不需要国家强制力保障,只需要熟人社会特定的纽带——周边群众普遍认可,即可得以实施,其在农村的影响力还远未消除,对农村社会关系的调控、人际关系的调整并不亚于国家制定法,即使国家法全面进入农村,其治理功能也不会消弭。
  (一)农村治理中民间法有沿袭传统、确认规则的功能
  民间法规则的形成不像国家法那样有制定或认可并公布实施的程序,民间法内容更多的是沿袭传统做法,以前怎么处理的,当代人就怎么处理,经验和惯例是民间法的主要内容。至于新的民间法规则,一般都直接源于生活,最初出现的一个新鲜事物是这么处理的,然后第二个类似事件也可能按照前一事件处理,之后接二连三的如果都这么处理,就形成了新的规则,这种规则无须阐明,人们都会自觉地按照先前的做法处理,就形成了新的民间法规则。比如,农村社会饲养动物咬伤他人问题,只要不是主人唆使狗咬人,饲养人就无须承担任何责任。近些年,随着农村生活水平提高,生命权、健康权备受尊重,狗咬伤人后,一般要由饲养人出钱给被咬伤者注射狂犬疫苗后就不再承担其他责任。作为饲养动物伤人的新的地方性规则,又成为民间法的新内容。严格来讲,如此处理,排除了误工、营养、交通等费用的支付,与《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赔偿差距较大,与法不符,但只要双方认可,并无不妥。事实上,村民认可与否,并不在于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而在于地方规矩如此,如果逾越规矩,要求饲养人承担更多的责任,可能要遭受周边群众的指责,这正是民间法的治理功能。
  (二)农村治理中民间法有调处矛盾、化解纠纷的功能
  在当前的农村治理中,传统沿袭的规则仍然在深刻影响着农民的生活,并时而与国家法发生冲突。比如,农村妇女权益问题,一段时间内,村规民约关于出嫁女分不分红的问题引起热议,几乎只要出嫁女诉诸法律,都能依法保护自身权益,这对农村传统治理规则构成严重冲击。但直到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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