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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中期

农村民间法的治理功能及现代转型/周铁涛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周铁涛 日期:2017-10-16 09:39:48
的范围内都应毫不犹豫地依法受理,不能因考虑民间法与国家法规则的冲突而拖延受理或婉拒。
  维护国家制定法的权威性。在纠纷化解进入法律程序后,国家法的功能只能是依法裁处。当然,这种裁处也不能仅仅是书面审理,法官们应深入田间地头,全面了解纠纷的来龙去脉,因为不管是在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的审理中,都必须考虑一个问题——谁的过错、谁引发的纠纷,一般而言,有过错的一方应该承担责任或者至少可以减轻另一方的法律责任。在这里需要特别注意一个问题,国家法裁判的最终依据是事实和法律,法律是客观的,事实也是客观的,但如何认定事实,尤其是如何认定案件中的过错,则应适当考虑到民间法的一些内容。比如,张某门前有一棵古树,当地人都认为张某家的平安和发达是源于这棵树生长的地理位置好,能挡灾生财,王某与张某发生矛盾后,肆意去破坏张某家的“风水”,张某誓死捍卫,导致王某重伤。按照当地的传统,类似王某的行为,天理不容,张某无须承担责任,即使承担,也只需要支付部分医药费。但一旦国家法介入,张某势必承担刑事责任,这就出现了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冲突。法官审理类似案件时,一方面,要维护刑事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另一方面,在查明事实时,不能简单地以一棵树的经济价值来衡量王某的过错,应充分结合当地的习俗来考虑王某的过错,以减轻对张某的处罚。此案的审理中,维护国家制定法的权威是前提,尊重民间传统习俗是量刑中需要考虑的因素,对张某从轻或减轻处罚,则是国家法和民间法合理互动的结果。
  (二)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认可民间法的治理功能
  国家法尽管代表国家主流价值观,是文本化了的公平正义理念,要进入农村社会并完全主导农村治理,仍然艰难。“现代法律及其相关的制度都很难进入农业社会、熟人社会或在这样的社会中有效运作。”[3]在实际适用中,国家法并不能化解农村社会的所有纠纷,民间法也不等于对国家法的全盘否定,民间法中有很多合理性的规则,与国家法维护的公平正义相吻合,能保障农村的有序发展。两者间的相互认同和迁就,使国家法与民间法共同构成了当前农村社会治理的规则体系。在坚持国家制定法的普适性和维护其权威性的前提下,也应为民间法的适用留足空间。事实上,即使国家法不刻意预留民间法运作的空间,在农村居民的自觉维护下,民间法的治理功能仍然客观存在。
  民间法的治理功能无处不在,可以说每一条得到广泛认可的民间法规则都有其合理存在的价值。经常被人们提及的关于出嫁女需不需要履行赡养义务的问题,似乎是民间法与国家法冲突的经典。事实并非如此,当我们与其他民间法规则联系起来考虑时会发现,人们仅仅只看到了问题的一面,认为女儿应与儿子同等地承担赡养义务,殊不知,农村社会在遵循这一传统的同时还有另一个与之紧密相连的传统——出嫁女不回娘家继承父母的遗产。不履行赡养义务是对《婚姻法》的违法,是在为儿子增加负担;相反,不回娘家继承遗产则是对《继承法》的违反。两相比较,权利与义务的对等仍然存在,只不过两个传统都与现行法律相悖。当类似案件进入司法审理程序后,一些法官仅仅考虑其中的一部法律、一个传统,而不联系其他法律和其他民间法规则综合考虑,当然会导致农民对法律的不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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