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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中期

欧美国家诚信管理经验对我国公务员诚信档案建设的启示/黄 萍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黄 萍 日期:2017-10-16 09:36:47
优秀品格的人来行使这些权力,才能保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被遗忘和背叛,才能维护政府的诚信形象,才能不损害民众对公共权力的信任。将公务员诚信状况入档,是助推政府诚信、打造诚信社会的必由之路,也将对社会诚信起榜样作用。
  (二)选拔干部的重要参考依据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要求领导干部加强道德党性修养、重品行,诚信为先。诚信档案的构建和完善能全面客观地反映公务员是否具备胜任岗位的基本职业道德,以及德才兼备的优秀品质。因此,应将公务员的业绩考核与诚信记录挂钩,监督其失信行为,综合反映其诚信情况。
  (三)公务员自我约束机制的体现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要求,党政领导干部要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公务员应将信守诺言奉为行为准则,诚信做人、诚信办事、诚信为官,正确行使和规范运行公共权力。公务员诚信档案的建立将形成一种约束机制,促使公务员加强自我监督,在社会民众中起到示范作用,引领社会诚信风尚。
  四、欧美国家诚信管理经验对我国公务员诚信档案建设的启示
  欧美国家的公务员诚信档案建设经过多年长足发展,已经形成较为健全和成熟的模式。可借鉴欧美国家诚信管理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遵循科学客观的原则,构建和完善公务员诚信档案体系。
  (一)积极推进信用立法和道德教化工作
  政府的宏观指导及政策法律环境对于推进公务员信用档案建设实践具有决定性作用,在公务员信用信息征集、查询、互联互通、信用信息安全和主体权益保护等环节都需要政策法律的指导和监管。保证公务员行政伦理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常态化,引导公务员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利益观及服务意识。加强公务员诚信评价的应答、申述、复议等程序的制度化建设。德法并举、刚柔相济,道德教化与依法制裁并行,才有助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建立完善的长效工作机制和运行机制。
  (二)健全公务员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对公务员信用档案信息进行分级分类管理,设定查询权限,促进公务员信用档案公开透明,将公务员的信用行为置于公共监督之下。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对失信行为进行批评揭露时,要区分性质、采取适度和适当的方式:对尚未造成严重危害的欺上罔下行为,可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对影响恶劣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例,必须大胆揭露、公开曝光。加强对失信行为处罚的跟踪报道,用失信典型事例警醒公务员守住诚信底线;对于表现优秀的公务员,要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三)科学设计公务员诚信档案的内容
  在内容设计上力求做到客观全面地记录公务员诚信情况,首先是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受教育经历、培训经历、年度考核结果、财产信用状况、亲属关系等。其次是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包括在本职岗位上的突出业绩、为本单位或行业争取的荣誉、获得的专业奖励等。再次是社会诚信情况,包括参加的社会实践经历、贷款还款情况、罚款缴纳情况等。最后是失信行为的惩处情况,客观记录公务员失信行为的惩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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