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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中期

社会资本、自发秩序与农村公共池塘资源治理/马 源 武靖国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马 源 武靖国 日期:2017-04-26 16:33:56
一个人和组织是否诚实的判断,不能仅看其一次行为,而应该看其无数次的行为,随着其诚实行为的不断增加,人们对其诚实性程度的评估趋近于百分之百。交换范围扩展得越大,交换行为的频次可能越稀少,高信任度越难形成。当交换次数下降到一次时,极容易产生一锤子买卖。所以,自发秩序总是存在一个瓶颈,跨越这个瓶颈,就要靠国家通过立法、司法、行政等手段提供合同履行保障。国家职能在一定意义上代替了社会资本的作用,从而促进自发秩序在更大范围内得以扩展。
  自发秩序是一种良性秩序。在此秩序下,人与人之间的物质、情感交换是在自由和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其意义在于,交换双方对各自的损益自我负责,心甘情愿。这种交换导致分工的精细化,而且促进了经济绩效的提升。政府除了履行司法保障等职能外,在交换过程中不必承担其他责任。与此相反,政府出于一些目的对自发交换秩序进行限制甚至强行取消的做法,看似实现了表面上的财富平均和地位平等,实则不但破坏了自发秩序的自然属性,而且最终使得政府不得不承担无限责任。一个精明的政府,必然是谨守自身边界、想方设法促进人类自发秩序作用发挥的政府。
  既然能够降低交换成本的社会资本是在长期频繁的协商、交易等博弈过程中形成的,那么人们之间的协商与交易又需要哪些要件呢?人们之间的交换是相互交换拥有物的某些权利,比如所有权、收益权、使用权等,交换的前提是拥有。所以,对产权的承认与尊重是协商、交易得以进行的前提要件。当然,产权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性概念,它包括收益权、使用权、转让权、所有权等不同层次的一系列权利。但仍然可以得出这样一个命题:被承认和尊重的产权结构越充分,交易越容易进行。这符合科斯定理的基本逻辑。
  通过上述分析,产生了本文的整合框架。就农村公共池塘资源治理来说,产权的明确界定为居民协商合作提供了可能性,居民间的频繁协商合作孕育出更多的社会资本或信任,充裕的社会资本将成为公共池塘资源有效治理的天然优势,并最终促进整个农村公共事务的善治。明确界定产权并不直接促进农村公共池塘资源的有效治理,但这是不可缺少的必要条件。无论是集体产权还是私人产权,只要界定明确,就有可能产生良好的自主治理秩序。当然,对集体物品,如村庄灌溉系统、公用道路的产权界定确实需要一些精妙手段或方法设计,但只要精心作为就可能做到。
  四、对农村公共池塘资源治理的分析
  (一)我国农村公共池塘资源
  在传统的宗法社会结构中,我国农村地区也存在一些公共财产,如义田、族田、宗庙等。这些公共财产在一定意义上成为扶持鳏寡孤独的福利来源,乡村中具有权威地位的族长凭借非正式规则及村民的高度信任,承担着公共财产的管理责任。新中国成立后,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转变。在人民公社时期,确立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应该看到,此时生产资料的产权归属是不清晰的,到底是归生产队(村民小组)、生产大队(村庄)还是人民公社(代行乡政府职能),成为一个难以说清的问题。因为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之间是准行政关系,由此衍生出上级对下级资产事实上的调配权,所以,土地的村民集体所有权尽管是法定权利,事实上是不充分的权利。此时人与人、人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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