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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中期

网约车新政下的规制博弈空间/蔡乐渭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蔡乐渭 日期:2017-04-26 11:11:09
则网约车必须遵守现行有关出租汽车的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但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与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并无实质联系。因此,地方政府应持开放的态度,正确理解有关网约车定位的规定,给网约车这一新业态的发展留下足够的可能性。
  2.合理界定差异化服务。地方政府不应简单地将差异化服务界定为网约车必须比巡游车定位更高、性能更高、价格更高。而应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将此交由市场来解决,由市场来决定两者之间实行什么样的差异化经营。
  3.慎重确定车辆条件与驾驶员资格。按《指导意见》与《暂行办法》,地方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可对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条件进行规定,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还可制定网约车报废标准的具体规定。同时,对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城市人民政府也可在《暂行办法》之外规定具体条件。为避免扼杀网约车这一符合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新行业、新业态,地方政府应本着鼓励和促进创新的精神,慎重确定车辆条件与驾驶员资格。
  4.若无特殊必要,不宜实行政府指导价。尽管按照《指导意见》与《暂行办法》的规定,只要地方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即可决定对网约车实行政府指导价。但按照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要求,网约车的价格仍应尽可能实行市场调节价,若非存在无从解决的特殊情形,不可轻言实行政府指导价,尤其不能基于暂时性的维稳或利益集团间博弈等原因实行政府指导价,否则可能与市场化改革背道而驰。
  5.开放理解不正当竞争问题。《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是必要的,但切不可机械地理解“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网约车的互联网特征,决定了其经营平台的收益来源不仅仅在于载客收费,甚至主要不在于载客收费,而来源于其他相关方面。因此,其经营成本不能简单按照与传统巡游出租车相同的方式进行计算。
  6.不可轻言实行数量管控。《指导意见》与《暂行办法》直接或间接地授权地方政府可实行数量管控,城市人民政府基于各种考虑,完全可能对网约车设定数量管控。数量管控是行业管控的最僵化方式,也是维护既有经济体制的最有效方式。为促进新经济的发展,真正维护包括经营者和消费者在内的网约车参与者的利益,地方政府应尽量避免实行数量管控。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政治学博士后)
 
  责任编辑 于小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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