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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中期

网约车新政下的规制博弈空间/蔡乐渭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蔡乐渭 日期:2017-04-26 11:11:09
意味着其具备了相应的权限,但更意味着其承担了引导与规范网约车行业发展的责任。应该相信,地方政府都有促进新经济、新业态发展的意愿,但面对一个具体规制事项,地方政府在做出规制抉择时,除了主观愿意之外,更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1.政绩与考核。地方政府都面临考核的压力,当前的考核仍然以经济为重心,地方主政官员都希望做出政绩,特别是在经济方面取得成效。此种压力对新经济业态的发展是一个利好因素,对网约车行业而言同样如此。不过,网约车行业所具备的平台跨地域性与参与者的地域性特色,使得该行业难以成为地方一个与众不同的特色行业,因而也难以成为地方政府做出规制抉择的主要考虑因素。
  2.回应社会经济需求。网约车行业的兴起,本身是由现代科技的发展作为支撑的,也是现代科技发展对社会需求的回应。面对这一回应社会经济需求又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就业压力和“黑车”监管困境的行业,地方政府在做出规制抉择时,势必要对其所具备的社会回应性和社会公众的呼声予以相当考虑。
  3.平衡不同利益。网约车的发展尽管具有多重积极意义,但同时也具有诸多不足、面临诸多掣肘。特别是网约车作为一个新业态的蓬勃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改革传统巡游出租车垄断体制的主要原因。由此,网约车的发展也引起相关利益主体的抵制,而这些利益主体恰恰在过渡性体制中浸淫多年,具有相当强大的影响力,地方政府在做出规制抉择时必然会考虑其意见。
  4.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社会稳定是地方政府的重要职责,更是其当前面临的迫切任务,各级地方政府都面临巨大的维稳压力。网约车行业的发展与传统巡游出租汽车行业的利益是矛盾的,在一些地方,此种矛盾甚至形成了直接冲突,对当前的社会稳定产生影响。也正因此,地方政府对如何引导与规范网约车的发展往往处于进退维谷的境地。
  5.规制本身的便利。规制本身的便利是影响规制抉择的重要因素,此点早为规制理论所证实。对于网约车规制而言,既然《指导意见》与《暂行办法》将其纳入“出租汽车”这一范畴,则将其纳入传统巡游出租汽车中并对其进行规制对于规制者而言是最便利的。尽管规制者不可能无视网约车相对于传统巡游出租汽车的创新性,但规制本身的便利性仍然是地方政府做出规制抉择时不可避免的考虑因素。
  (二)坚持创新,促进网约车行业的规范与发展
  在多主体利益博弈和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之下,地方政府如何对网约车进行规制具有多种可能性。但恰恰因此,地方政府更应坚定地秉持创新精神,正确对待网约车这一新业态。正如《指导意见》所提出的一样,要“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即便在对网约车行业进行必要的规制时,也应以市场自身不能有效进行自我调节为前提,着眼于维护公共利益,包括促进新经济形态的发展、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参与者安全等方面,而不宜为了管理本身的便利或为了其他特定利益,采取不必要的规制手段,更不宜无视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的趋势,将一个事关众多公众利益的新兴行业管死。
  1.正确理解网约车的定位。《指导意见》与《暂行办法》将近年出现的网约车定位为与传统巡游出租汽车并列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如果僵化地理解这一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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