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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中期

网约车新政下的规制博弈空间/蔡乐渭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蔡乐渭 日期:2017-04-26 11:11:09
术手段进行控制,避免驾驶员滥用;在服务质量问题上,其可通过评价与回馈机制,对驾驶员形成有效制约。
  从网约车的特性出发,同时基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要求,对网约车的规制应该限缩于尽可能小的范围和程度之内。对网约车这一依靠市场和技术的力量自发兴起的行业而言,若不能靠市场机制解决价格与规模问题,则完全可任由其自生自灭,也不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实质性负面影响。实际上,对网约车实施严格规制,究其本质是对其进行限制,是对传统巡游出租车垄断体制的维护,而出于这种目的的规制违背了政府规制应有的初衷。
  二、谁来规制网约车
  (一)中央政府的权限
  欲对一个行业进行政府规制,需要解决规制主体问题,即确定由谁负责进行规制,它涉及由哪一级政府及哪一个部门进行规制问题。相对而言,后者是一个政府行政体系内部的抉择问题;而前者则必须考虑作为规制对象的行业本身的性质。
  从服务平台角度看,网约车具有跨地域性,但从具体的经营服务角度看,网约车具有明显的地域性,这决定了网约车规制主要是地方性事务。事实上,不仅网约车具有地方性,整个出租车行业都具有地方性,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也明确将对出租车的规制职责赋予地方政府。
  正是因为出租汽车行业所具有的地方性特征,《指导意见》与《暂行办法》中有关中央行政机关对网约车行业进行规制的表述多是指导性的而非强制性的。如在数量控制、价格控制等方面,尽管都规定了以市场调节为主,但同时又都规定地方政府可自行决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认为,《暂行办法》是一部供地方政府选择适用的“模范法”。
  (二)新政对地方政府的授权
  1.属地管理原则。《指导意见》规定:“坚持属地管理。城市人民政府是出租汽车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充分发挥自主权和创造性,探索符合本地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实际的管理模式。”这一规定直接将包括网约车在内的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权赋予地方政府。
  2.差异化经营授权。《指导意见》明确:“要统筹发展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品质化、多样化的运输服务。”《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根据上述规定,实行什么样的差异化经营也被授权于地方政府。
  3.价格管控授权。《指导意见》明确:“对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可实行政府指导价。”《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据此,地方政府可对网约车实施政府指导价。
  4.数量管控授权。《指导意见》规定,要“合理把握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这一规定赋予地方政府实施数量管控的可能性。
  5.细则制定权。《暂行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据此,各地政府可在不违反《暂行办法》的前提下,制定被认为符合本地需要的细则。
  三、网约车规制手段
  1.网约车定位与经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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