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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路径与治理:差序格局视域下家族式腐败/吴光芸 李梦娜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吴光芸 李梦娜 日期:2017-01-22 15:59:01
iv>  家族式腐败的实质仍然是聚焦于权力寻租、官商勾结等问题,但有着不同的发生机制和路径。基于不同的引发机制,可以将家族式腐败的发生路径分为三类:伦理逻辑型、人情关系型、互惠规范型。
  1.伦理逻辑型。在伦理本位社会的中国,中国人的价值观深受儒家文化中家族主义的影响:一方面,中国社会充斥着以家庭、家族兴衰荣辱为最大关怀的传统价值观念,一些具有强烈主观倾向的官员会利用职务之便为家人、亲属提供帮助。一些领导干部为了亲属的私利,不仅会隐瞒包庇亲属的恶行、罪行,甚至会在一定限度内牺牲公共利益。另一方面,中国人的制度和道德约束会根据对象与己的关系而具有一定的弹性空间,一些领导干部对家人和圈外人会有两套不同的约束标准,背后默许妻儿贪污受贿,而人前清正廉洁扮红脸。费孝通为此解释道:“这在差序社会里可以不觉得是矛盾,因为在这种社会中,一切普遍的标准并不发生作用,一定要问清了,对象是谁,和自己是什么关系后,才能决定拿出什么标准来。”[2]伦理逻辑型的家族式腐败在维护家庭或家族利益的前提下主要有两种具体表现形式:一是个人幕后指挥行为。一些官员惧于直接参与权钱交易被查处的风险,会利用妻儿或其他亲属当二传手进行幕后指挥,这既维护自身形象,又保证了谋财之道。例如,轰动一时的刘铁男腐败案涉及金额超过1.4亿元,90%以上的非法所得都与其子有关,其他的则多为其妻收受。二是直接授予帮助行为。一些党员领导干部总想利用在位时的权力和影响力而行照顾家人之责,导致在亲情面前丧失原则,把亲情和家族利益凌驾于党纪国法之上[5]。
  2.人情关系型。在中国人的社会生活互助系统中,人情被视为一种建立、维持和发展双方关系的媒介,并且在中国社会中有一套以人情为特征的社会规范:人们在获得帮助后是用人情作为交易资源表达感谢的。人情式腐败现象已经根植于国民心理与行为结构中,根植于以人情、人际关系网为表现形式的关系网络中[6]。人情关系型的家族式腐败路径发生的逻辑起点是由对象与官员的关系亲近和人情回报决定的,官员会在两种情形下提供帮助:一是依靠人情建立私人关系的情形。在以人情为媒介构建的双方关系中,欠人情的一方承担着未来回报的义务。一些腐败参与者注重长线经营,专心培养人情关系以使亲属间接获得更大的长远利益;一些领导干部会无条件地给予一些商人或下级好处,不仅暗示他们照顾自己的子女或其他亲戚,而且会等自己不再掌权时再回收利益。二是依靠感情或地缘建立私人关系的情形。在此种情形下,影响官员是否“卖人情”给这些熟人、朋友,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与家族圈内成员尤其是本人的人际关系的亲疏远近。关系比较好的同事、朋友和那些具有亲切称谓的老乡、同学的人来寻求帮助,一些干部可能会基于感情因素直接提供帮助而不收受贿赂或回报。
  3.互惠规范型。互惠规范型的家族式腐败使腐败双方对于腐败具有强烈的动机,腐败双方为了获取利益而通过权钱交易、资源共享等途径建立互惠关系,但并不是非常稳定的信任关系。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的发展使人们生活水平得到极大提高,同时也带来一定的负面效应,一些官员在市场经济利益为先、金钱为重的观念驱动下,拥有获取较好物质生活条件的动机,并且当权责不对等、制度内难以满足个人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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