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中期
依法行政背景下单位内部治理制度创新/王 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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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 锋
日期:2016-10-19 09:40:07
的监督体系和权利救济体系。监督机制要与问责机制、奖惩机制和救济机制相配套,保证监督有效,不能出现“牛栏里关猫”的无效监督。著名西方法律谚语——无救济即无权利,揭示了权利救济对于权利保障的重要意义。健全权利救济途径,简言之,就是要做到有怨可诉。有怨可诉是指在单位管理过程中,把法治作为解决单位内部矛盾和冲突的基本方式,将因人事处分、职务评聘、职工待遇、奖励与惩罚等引发的纠纷纳入法制轨道,通过建立信访、调解、申诉、仲裁等各种争议解决机制,依法处理单位内部管理的各种利益纠纷[6]。
参考文献:
[1]谢运策.关于高等学校依法治校的几点思考[J]. 湖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2):32-36.
[2]李海明.论依法治校:理念、制度、运作[J]. 湛江师范学院学报,2008(1):108-111.
[3]John R Boatright. Contractors as Stakeholders:Reconciling Stakeholder Theory with the Nexus-of-Contracts Firm[J]. Journal of Banking and Finance, 2002(26):1837-1852.
[4]郜正荣.开展“依法治校”工作的五个着力点[J].中国高等教育,2015(6):11-13.
[5]谈松华.教育管理制度创新与建立现代学校制度[J].中国高等教育,2003(7):11-13.
[6]程斯辉,黄俭.试析依法治校的基本特征[J].复旦教育论坛,2013(3):10-13.
责任编辑 宋艳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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