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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中期

依法行政背景下单位内部治理制度创新/王 锋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王 锋 日期:2016-10-19 09:40:07
制,是高等学校必须坚持和不断完善的制度。党委受政府委托享有对大学重大事务的决策权。以校长为首的行政系统从事教学、科研等具体管理工作,并就管理效率与管理效果对党委负责。学术委员会是高等学校的法定学术机构,也是大学内部治理结构的重要主体,负责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制订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教职工是大学民主管理和监督的主体,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拥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并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凝结为大学治理中的一类权力。所以,界定单位内部治理多元主体的权限是完善单位内部治理结构的首要任务,各尽其职,各负其责,为单位治理良性秩序的建立奠定基础。
  (二)依法制定单位“宪法”,发挥治理结构主体职能
  在界定单位内部治理多元主体的权限、完善治理结构的前提下,如何发挥多元治理主体的职能和如何保证治理机制有效运行是决定单位内部治理能否良性运转的核心。以高校为例,素有大学“宪法”之称的大学章程制定是完善大学内部治理的迫切需求,其内容应该包括学校的办学理念和特色,学校的发展目标和战略,校内各种关系,学校的领导体制、治理结构、管理模式,教职员工的权利和义务,学生的权利和义务等,应当体现出法的治理模式和精神,应当符合现代大学治理结构理论要求,为大学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提供可行的自治规范。但目前仍然没有较为成熟、完善的大学章程出台。没有成熟的基础性法律法规,单位多元治理主体功能难以发挥,甚至一部分治理主体名存实亡,仍然按照传统行政模式进行单位内部管理和控制。在这种情况下,治理理论所期望的善治就成为单位内部治理创新的乌托邦。
  (三)构建单位内部治理三权分立的良性运行机制
  单位内部治理中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如何形成各自独立、权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关系也是单位内部治理面临的重要难题。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已是公认的定律,界定单位内部治理主体权限和依法制定单位“宪法”,发挥治理结构主体职能均是为了有效实现单位内部治理的三权分立,实现决策、执行和监督权力的相对制约与平衡良性运转。
  建立相对独立、民主、科学的决策体系,形成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的良性运行机制,具体而言,就是要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依法明确和合理界定学校内部事务的决策权,规范和优化重大事项决策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与法治化。健全民主监督机制,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等群众团体及专家、学者、教授、师生在民主监督中的作用,保证在涉及学校发展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特别是关涉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时,能够发挥师生源头参与作用[4]。
  执行体系要突出行业特色,弱化行政干预色彩。同样就高校而言,高校内部管理权力依职能划分,可以分为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与权力的行使相对应,现代大学治理机构分决策系统、执行系统、监督系统,并由此形成各自独立、权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关系。大学的有效治理离不开完善的决策、执行、监督机构设置和运作程序,三者既自成体系、运行良好,又相互制约,并且在服务大学治理目标实现上具有统一和一致性[5]。
  建立具有广泛代表性
[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