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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中期

社区治理的历史使然与创新研究/徐学绥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徐学绥 日期:2016-07-13 09:13:16
量不多,公益组织占比较小,社工专业人才缺口较大。加之不少社会组织不同程度地存在政策解读不清晰、组织建设不健全、没有领军人物等问题,这些都成为其发展的障碍。社会组织要抓住发展机遇,改变规模小、实力弱的现状,尽快提升自我品质,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城市社区治理创新思考
  珠三角城市社区治理创新经过几年的探索,成绩斐然,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社区治理经验。但由于各种原因,城市社区治理过程中也反映出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多元共治模式构建后,如何厘清各治理主体工作职责、达成主体间合作协同以实现善治?在双向互动的治理机制中如何理解矛盾同一性?构建利益共同体的基础是什么?居民参与社区治理动力不足、活力缺乏的深层次原因是什么?社区服务的反馈与评估机制创新问题是什么?社区社会组织在量方面的迅速增长基础上如何实现质方面的可持续性发展?
  第一,以维护和发展人民群众利益为宗旨是社区治理的实质。社区治理主体趋向多元化,有居民、党组织、政府机构、居委会、社会组织等,各主体在社区治理中扮演着不同角色,有着不同的利益追求和功能定位,因而必然产生主体间的博弈,但矛盾的斗争性寓于同一性之中,并为同一性所制约,各主体处于社区治理矛盾统一体中,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社会契约论认为,政府的权力来自人们权力的让渡,因而政府有义务保障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这是政府的职能。在我国,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机构,代表的是人民群众的利益,政府利益与群众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因此,社区治理的实质在于维护与实现人民群众利益,尊重群众意向,由社区全体成员共享发展成果,唯有如此,方能凝聚居民力量,达到善治,推动社会进步。
  第二,居民的参与自觉自信是社区治理的核心。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于1887年提出,社区是通过血缘、邻里和朋友关系建立起来的人群组合,其核心含义是参与,让居民作为发展主体有效介入社区公共事务的决策、实施、管理、监督和利益分享的全过程。目前我国城市社区治理中比较普遍的现实问题是居民参与不足,有文化、观念、制度、社会等多方面原因。“百姓—居民—公民”的变化发展过程需要文化环境与法治根基的支撑。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旧有的社会生活结构被打破,街坊、邻里关系被火柴盒式的楼房建筑所隔阂,情感纽带日渐淡化。2016年2月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建立街区制,体现了开放的发展理念,封闭的小区和大院“开门”将有利于促进社区治理创新与发展。再者,由于我国民主制度与法治建设相对滞后,使得居民的诉求表达逐渐弱化,表现为参与动力不足、活力缺乏。因而,培育居民的参与自觉自信应是社区治理创新的核心内容,完善法治则是社区治理创新的题中应有之义。
  第三,从顶层设计的高度深化改革创新是社区治理的关键。社区去行政化是社区治理模式改革的内容,是优化社区治理结构、实现社区居民民主自治的一种手段,但社区治理离不开政府这一基本主体,政府在社区治理中仍然发挥着非常重要的宏观指导作用。目前,许多城市的社区治理在“摸着石头过河”中形成了一些经验,有待于上升为理论,为社区治理改革的顶层设计提供基础。顶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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