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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中期

国家、市场与社会三重视角下公共治理机制的生成逻辑/屈 站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屈 站 日期:2016-01-18 16:39:38
协议》。2008年年底在宁波召开的主要领导座谈会进一步明确了长三角区域合作新的机制框架和重点合作事项,标志着长三角区域合作机制框架已基本形成。这一阶段,政府职能部门间的合作也广泛开展,交通、旅游、教育及环境治理等是合作治理的重要领域,并在上述领域制定了一体化协议制度。
  通过以上政府(科层机制)层面的考察,可以得出结论:长三角区域公共治理机制的生成是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主导的。具体来说,中央政府主要是从战略高度掌控,如长三角一体化的发起、暂时中止、重启及深化发展等主导权主要由中央政府支配;地方政府则主要负责区域公共治理机制的具体构建和运作,如前文提到的长三角区域治理中的各种合作机制。显然这一结论佐证了命题3。
  (二)市场机制层面
  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市场行为主要是企业行为,市场机制的作用主要通过企业活动来体现。长三角区域民营经济发达,是促进区域发展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重要力量。目前,沪苏浙民营企业户数约占全国的30%,产出规模占全国的40%。由于利益驱动,区域企业在行政壁垒障碍和区域统一市场尚未成型的条件下,率先依据市场需求、区域条件和经济关联水平,冲破障碍,积极主动地在产品、技术、投资和市场等领域实施跨区域经营与合作,把市场一体化的要求真正落实到企业的商业行为中,并在这个过程中不断促进区域市场的统一、开放和各地政策的趋同与衔接,促进宏观层面的体制变革。可以说,企业的逐利活动是长三角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内生力量。近年来,长三角区域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客观上要求区域市场自由化程度不断提高,加强区域各城市间经济合作与开放,从而建立共同市场,实现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但是由于当前区域内各成员之间行政隶属关系及自身利益的不同,严重阻碍了区域一体化的深入发展,这一问题的实质是行政区分割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悖论[3],或者说是都市圈经济与行政区经济面临的结构性矛盾[4]。
  通过以上市场机制层面的考察,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第一,市场经济是一种自由开放式经济,要求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长三角区域市场经济较为发达,尤其是民营企业更为活跃,客观上要求区域成员政府间建立共同市场,强化经济合作与开放机制,遵守市场规律进行公共治理,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由此,可以认为市场机制是长三角区域公共治理机制形成的内生性力量。这一结论支持了命题1。第二,长三角区域一体化进程是政府间行政壁垒与区域经济一体化内在矛盾运动的产物。这一矛盾一方面起阻碍作用,如1988年上海经济区规划办公室的撤销致使长三角一体化进程一度中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区域间经济发展程度相差较大,利益分配上必然产生难以协调的矛盾,导致长三角经济圈最终难以维持[5];另一方面起推动作用,如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随着长三角区域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市场机制发育不断完善,区域内城市政府间合作意识不断强化,逐步放松行政区划管辖对市场机制的制约,进而达成一系列区域一体化合作制度协议。正是在上述双重逻辑的推动下,长三角区域公共治理机制才取得实质性发展。显然这一结论支持了命题2。
  (三)社会机制层面
  从社会机制层面看,公共治理机制的主体是社会组织(非政府组织)
[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