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杂志

2024年第6期
欢迎订购
邮发代号 36-104
图书邮购
邮购热线:0371-63937245
领导前沿

论部门协作中职能权力的让渡原则与统筹程序/何文俊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何文俊 日期:2022-09-08 17:45:20
  【摘  要】为应对日益复杂的新形势,国家行政机关需要加强部门协作,提升跨部门协同治理能力。部门协作要求对部门行政职能权力进行适当让渡。为实现部门协作目标,行政职权让渡应当坚持合法性、合理性、效能性原则。部门协作职能权力的让渡,必须进行统筹安排,严格遵循让渡程序,确保职能权力让渡目的的实现。具体而言,要坚持遵循让渡前的论证程序、事中的监督与反馈程序、事后的评估程序。
  【关 键 词】部门协作;职能权力;让渡原则;统筹程序
  【作者简介】何文俊(1979— ),男,西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贵州工程应用技术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治理学。

  【中图分类号】C936;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606(2022)09-0020-03

 

  一、问题的提出

  部门协作指的是“不同行政部门之间为了实现同一行政目的,相互协作、相互配合,共同实施的行政活动”[1]。有效的部门协作不仅能提高行政执法效率,而且能够有效解决机构重叠、职能交叉、政出多门等问题。提升跨部门协同治理能力,必然要求协作部门将本部门某些行政职能权力进行适当让渡。所谓职权让渡,是指在相互协作、相互配合、共同实施的行政活动中,不同行政部门将自己的某项权力交由其他部门行使的活动过程。职权让渡是部门协作的核心问题,没有职能权力的让渡,就不可能有良好的部门协作。在我国,部门协作是有法律依据的,但法律对部门协作过程中部门职能权力的让渡原则和让渡程序均未做具体规定,因而导致部门协作职能权力让渡实践中出现诸多问题。为增强综合执法能力,提升跨部门协同治理水平,必须对部门协作职能权力让渡问题进行深入的理论研究,为部门协作实践提供理论参考。
  现有对部门协作的研究主要分为以下几类:第一类是强调要保护协作双方权力[1];第二类是强调协作应当依法进行[2];第三类是强调协作各方为了更好地开展工作,应进行信息共享[3];第四类是对职能权力让渡的原则进行了论证[4]。上述研究对部门协作职能权力的让渡原则与统筹程序的论证均不够全面、深入,且属于静态研究,对部门协作职权让渡实践尚缺乏理论指导意义。因此,有必要对部门协作中行政职能权力让渡的原则和统筹程序进行更深入的研究,为部门在协同治理实践中进行职能权力让渡提供理论参考。本文拟从过程论角度,运用规范分析方法动态地分析部门协作过程中行政职能权力让渡的原则和程序。
  二、部门协作中行政职能权力让渡的原则
  行政职能权力是国家赋予行政机关的公权力,因而行政机关不得对其进行随意转让。在部门协作中,行政职能权力的让渡不得违背一些基本原则。部门协作中的行政职能权力让渡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效能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法治原则在行政法上的体现。[5]行政职能权力让渡的合法性原则指行政职能权力让渡必须于法有据,不得违法让渡。职能权力让渡的合法性原则包括职能权力让渡方权源合法原则、职能权力受让方主体合法原则、所让渡的职能权力(让渡内容)合法原则。
  1.职能权力让渡方权源合法原则。该原则要求职能权力让渡方所让渡的职能权力本身是合法的。也就是说,让渡主体
[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