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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论部门协作中职能权力的让渡原则与统筹程序/何文俊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何文俊
日期:2022-09-08 17:45:20
行政协作中,职权让渡应该有期限限制,如果某个行政机关的职权可以无限期地让渡给其他行政机关行使,那该行政机关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因此,职权让渡方在进行职权让渡前,应当对职权让渡的期限进行充分论证,在让渡时明确规定该职权的让渡期限,让渡期满后,让渡方应即刻收回所让渡的职权。另外,职权让渡方应当保留在受让方超越授权范围行使职权、违法或不当行使职权时收回职权的权利。让渡职权的目的是提高执法效能、增加社会公共利益,如果职权受让方超越受让职权的范围行使职权,或不当行使所受让的职权,违背了职权让渡的初衷,职权让渡方便拥有收回其所让渡的职权的权力。保留收回所让渡的职权的权利有利于对职权受让方进行必要的监督。
(二)监督与反馈程序
职能权力让渡之后,让渡方应对受让方行使所受让的职能权力的情况进行监督,监督受让方的履职情况,如有无超越职权、有无积极行使所受让的职权、有无依法履行职权、有无将所受让的职权进行非法转让等。
职能权力的受让方不得再将所受让的职能权力进行让渡。职能权力让渡已属例外,如果受让机关再次转委托,则违背了受让机关不得再委任的一般法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十二条规定,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被授予的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因此,职能权力受让方应及时向让渡方反馈职能权力履行情况,并不得违背行政法中的禁止转委托原则,将受让的职能权力转委托给任何第三方。
(三)评估程序
对所让渡职权行使情况进行评估,有利于职权让渡方及时了解职权让渡的效果及存在的问题。有利于职权让渡方总结行政职能权力让渡的经验,为以后部门协作职权让渡行为积累经验。为达到评估目的,行政职权让渡评估应遵循如下程序。
1.确定评估主体。进行职权让渡评估,首先应明确谁有权对行政职权让渡的实施效果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评估。理论界普遍认为,多元主体参与原则是现代政府民主治理的体现,它要求评估不能以政府为单一主体,而应当允许多元主体参与政府绩效评估,从而提高作为公共服务对象的公民的满意度。因此,行政职权让渡后的绩效评估应当允许公众参与。
2.明确评估内容。确定职权让渡评估主体后,还要确定需要评估的事项,即确定职权让渡评估内容。部门协作行政职权让渡的目的是提高行政效能,因此,应对职权让渡后的行政执法效能进行评估,评估职权让渡是否达到预期目的。
3.确定评估标准。部门协作职权让渡评估,应以行政职权让渡的合法性、合理性及效能性为标准,即评估职权让渡后权力受让方是否依法行使所受让的职权、职权行使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及职权行使是否遵循行政效能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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