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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论部门协作中职能权力的让渡原则与统筹程序/何文俊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何文俊 日期:2022-09-08 17:45:20
为应当迅速及时,不能错过时机而造成决策滞后。
  2.执行效能原则。行政机关在做出职权让渡决策后,应确保所让渡的行政职能权力得到有效实施,以实现职权让渡的预期效果。如果行政职权让渡决策得不到实际执行,职权让渡行为便失去了意义。因此,职权让渡决定做出后,职权让渡方与职权受让方应当积极对接,明确职权让渡的范围、期限等内容。双方应当建立沟通渠道并保障其畅通,以便能及时就行使职权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进行协商。若双方缺乏沟通,则可能造成让渡方与受让方均不管的管理真空地带。
  3.监督效能原则。职权让渡方对其所让渡的职权不能一让了之,为提高职权让渡的质量和效能,还应当对所让渡职权的行使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受让方对所受让的职权既不能不用,也不能越权使用,如果职权受让方超出了让渡的范围行使职权,或者对所受让的职权不积极行使,让渡方应该及时予以纠正。
  三、部门协作中职能权力让渡的统筹程序
  在部门协作中,对职能权力的让渡必须进行统筹安排,严格遵循让渡程序,确保职能权力让渡目的的实现。统筹安排职能权力的让渡,应当严格遵守论证程序、监督与反馈程序、评估程序。
  (一)职能权力让渡前的论证程序
  职能权力让渡前的论证程序是指在进行职能权力让渡前,职能权力让渡方与受让方进行联合论证,论证内容包括让渡方与受让方的主体合法性、让渡内容的合法性、双方的职责权限、职能权力让渡范围及期限是否违背必要性原则等。
  1.职权让渡方是否合法拥有所让渡的职权。职权让渡方应该清晰了解自己所拥有的行政职权范围,在做出行政职权让渡决定前,必须对自己所拥有的职权及可让渡的职权进行充分论证。参与论证的人员应当包含业务骨干、法律专家等,以确保职权让渡方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进行职权让渡,不能出现将本机关并不拥有的行政职权进行让渡的情况。
  2.职权受让方是否有资格受让职权让渡方所让渡的职权。就职权让渡来说,权力受让方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职权让渡方不得将自己的行政职权让渡给非国家机关。在进行职权让渡前,职权让渡方应当充分论证职权受让方是否为合法的职权受让主体。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某些执法权是必须拥有执法资质的国家机关才可以行使的,如果没有执法资质,就不能行使行政执法权。因此,在进行职权让渡之前,职权让渡机关还应当充分论证职权受让主体是否具备执法资质,若职权受让方不具备执法资质,便不得将行政职权让渡给该行政机关。
  3.让渡事项是否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专属职权。某些行政职权具有专属性,必须由特定机关行使,该类行政职权就不得随意进行让渡。比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那么,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就属于专属行政职权,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是行使该职权的法定专门机关,因此,不得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让渡给非法律明确授权的其他行政机关行使,否则便属于行政职权的违法让渡。
  4.职权让渡的期限应当具体明确,并应明确收回所让渡的职权的条件。我国行政机关各部门的划分一般是按职责权限划分的,每个行政机关都有自己特定的职责权限。在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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