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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党内法规执行力的实践逻辑:赋能与赋权——以党组对党内法规执行的领导为例/任 杰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任 杰 日期:2021-12-22 09:51:46
  
  【摘  要】设置党组的目的在于强化党的领导。党组要明确党中央的领导核心地位和自身在本单位的领导作用,全面履行领导责任,确立“贯彻上”与“领导下”的双向机制,明了领导不等于包揽。党组领导执行党内法规时也面临一些困境:规则自身问题导致执行困难,执行主体责任落实存在指向困难,自我监督式的执行机制产生技术困难。实现党组对本单位党内法规执行的领导权,需要党组形成学习机制和运用机制的自觉,形成对上贯彻和向下考核的牵引,形成党内法规执行规范化的解释机制,形成党内法规执行有效的监督机制。
  【关 键 词】党内法规执行力;党组;领导力
  【作者简介】任杰(1990— ),男,中共山西襄垣县纪委常委、县委巡察办主任,研究方向为党内法规。

  【中图分类号】C933;D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606(2021)21-0013-06

 

  党的领导力直接影响或决定党内法规的执行力。除了要考虑立法水平、制度周延、执行环境、执行意愿等因素对党内法规执行力的影响,还应当着重考虑党的领导力对党内法规执行力的影响。党内法规执行关键也要靠组织。《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责任制规定》)将党内法规的执行责任落脚在了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求建立起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办公厅(室)统筹协调、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相关单位协助配合、纪律检查机关监督的党内法规执行责任范式,在赋予党委和党组这两个主体党内法规执行领导权力时,明确把领导作为组织、推进党内法规执行工作的前提,更希冀这两个主体在领导党内法规执行过程中进行对领导机制“能”的探索。

  虽然《责任制规定》都赋予了党委和党组执行党内法规领导权力,但二者在主体地位和领导内容上是存在本质区别的。目前,在党内法规研究领域中存在将地方党委和党组混同的倾向,甚至将党组(党委)中的党委理解成地方党委,这就产生对党内法规执行领导概念的模糊化认识,可能发生党对党内法规执行领导的削弱。为了避免对党内法规执行领导主体研究的混同,本文将党组(党委)单独摘取,试图从领导本单位(本系统)党内法规执行主体责任的角度出发,探索构建党组(党委)科学领导党内法规执行的有效机制。虽然党组和党组性质的党委也有一定区别,但《责任制规定》和诸多党内法规在执行党内法规表述时通常是将党组和党组性质的党委并列的,故在此也将党组和党组性质的党委并列研究,并在下文省略党组性质的党委,仅对党组进行分析研究。
  一、党组的守正:党组“领导”的实在语义
  设置党组的目的在于强化党的领导。2019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党组工作条例》)将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作为党组领导作用的基本定位,从“把”“管”的层面明确了党组在发挥作用中的领导职能,从“保”的层面明确了党组在发挥作用中的贯彻和监督职能,而把方向、管大局的归宿就是保落实,领导的目的就是实现贯彻和监督。一个党的组织在执行党内法规时要实现对党内法规的贯彻和对党内法规执行的有效监督,就应当努力发挥好这个党组织领导集体的领导作用。
  (一)守正定位: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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