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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党内法规执行力的实践逻辑:赋能与赋权——以党组对党内法规执行的领导为例/任 杰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任 杰 日期:2021-12-22 09:51:46
责任时,如何防止党组对业务工作领导时产生权力的任性、恣意和滥用,如何保证政党决策式的领导能够尊重业务规律,如何实现内部监督机制的有效运行,都是值得关注的问题。首先,党组对业务工作的领导是在重大问题上把方向,并非全部包办。《党组工作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党组对本单位业务工作发展战略、重大部署和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决定,从这一条就能看出,党组的业务领导是宏观性、全局性的,目的是确保方向正确。其次,党组领导业务工作是以遵守法律法规为前提的。《党组工作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国有企业党组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时应当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相符合,并与公司章程相衔接。可见,党组的领导本身也是在法律法规的制度框架下运行的,这一规定也有效避免了党组领导的恣意性。再次,党组强化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以推动本单位业务工作。党组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强调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强化理论学习和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干部队伍能力素质提升和人才工作等,以党的建设为本单位业务工作发展提供风清气正的工作环境、正确的发展方向和高素质的干部人才队伍,以党建促业务,实现对业务工作的助推。
  二、运行的困境:党组领导执行党内法规时的难点
  既然《责任制规定》对党委和党组执行党内法规都明确规定了主体责任,且中国共产党是一个组织严密、系统完善的政党,党内制度执行的责任依赖并强调组织力量,故在研究党内法规执行责任时仅把党员个体列为执行主体进行单一讨论显然是不严谨的。同时,由于受党内法规自身体系、执行主体责任落实和执行监督机制等因素的影响,党组在领导党内法规执行时也经常会面临冲突规范的选择、责任落实主体责任不明晰和执行监督技术问题等困境。
  (一)规则自身问题导致执行困难
  “领导”既然有决策的内涵,那么,党组在领导本单位执行党内法规遇到规则冲突、模糊性定义和概念混同等问题时就必然面临选择性决策,而决策一旦失误,就可能面临追责并导致党组在执行党内法规规则时产生执行困难。
  一是规则冲突产生的执行困难。例如,《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了党组“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党组工作条例》也做出了同样规定,但《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其他党内法规还未对发展党员条文进行修改,且关于党组和基层党委、党支部在党员发展工作中的权力如何厘清,还存在具体操作问题。在调研中发现,部分党组将党员发展权授予基层党委,由基层党委直接决定党员发展工作,这就削弱了党组对党员发展的领导把关权力,必然影响党内法规的权威。有的党组采取“基层党委审核把关—党组决定—基层党委会议审核后发文”的方式履行党组发展党员权,运行成本较高,出现了反复决策、多重决策等问题,也影响了党内法规的权威性。
  二是模糊性定义产生的执行困难。例如,《党组工作条例》第十八条要求党组“建立健全体现党中央要求、符合本单位特点、比较完备、务实管用的党建工作制度”。调研中发现,较多基层单位党组对“比较完备”的内涵提出疑问,对如何衡量是否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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