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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领导干部责任制的发展及其完善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邱曼丽 日期:2019-03-22 11:11:17

  【摘  要】领导干部责任制的完整体系包括责任设定、履行、监督、追究四个依次贯通的环节。现行领导干部责任制存在着党政责任衔接协调不够、科学性不足、体系化程度不高等问题,需要构建党政责任有机衔接、政治责任与行政责任有机协调、全面覆盖的领导干部责任制。

  【关 键 词】领导干部责任制;党内法规;监督;追究

  【作者简介】邱曼丽(1973— ),女,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研究生院博士研究生,交通运输部管理干部学院(交通运输部党校)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法政治学。

  【中图分类号】C9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606(2019)03-0016-03

 

 

  领导干部责任制是对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进行科学配置,督促其正当履行,当其不履行相应责任时,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安排。本文所指的领导干部涵盖了党政领导干部,故对责任制的探讨也将涵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的法律制度和党内法规。

  

  一、领导干部责任制的形成与发展

  

  《宪法》《党章》等根本性制度对责任制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初步确立了领导干部责任制,但其责任设定比较宏观、概括,尚不涉及具体的责任履行、责任监督和责任追究。

  领导干部责任制体系是在《宪法》《党章》等根本性制度的基础上,由国家立法和党内法规构建的。国家立法规范了领导干部的主要职责、履责的程序性要求、监督保障以及责任追究,构建了国家机关领导干部责任制的主体架构。为落实《党章》中关于党内领导干部职责的原则性规定,党内法规对党组织领导干部的责任设定、履行、监督、追究进一步细化。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制定或修订的一系列重要的党内法规,确立了各级党委对党的建设“全面负责”的总原则,并对责任设定、履行、监督和责任追究做出规定,构建起了领导干部责任制体系。

  关于领导干部责任制的专项制度是在重大事件推动下,以严格责任追究为突破口,个案推进、逐步完善的。真正引发社会对领导干部责任制广泛关注的是2003年的SARS事件,带动了这一领域的制度化进程。领导干部专门领域的责任制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特别是确立了公共事务管理要党政同责、失责要共同追责的原则,极大地推动了领导干部责任制的发展进程。

  

  二、领导干部责任制的特点及不足

  

  (一)领导干部责任制的特点

  1.责任对象从党政分开向党政同责转变。责任制建立之初,在责任设定及追究上,体现的是党政分开的原则。这导致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对领导干部渎职、失职等引发严重后果的行为,只追究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部门领导干部的责任,而党务干部因承担“重大事项的决策、选人用人”等非直接性职责,往往能逃脱具体事务的责任追究。《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党务领导干部同样要承担失职、渎职的责任,切实体现了党政同责。其后关于责任制的制度中,无论是责任设定还是责任追究,都要求党政领导干部共担当、同负责,充分体现了责任承担由行政干部向党务干部扩展的趋势。

  2.责任设置从宏观布局向微观规范深化。一般而言,《宪法》《党章》只是划定了一个大致的责任范围,而责任的落实则必须将宏观责任细化为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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