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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领导干部责任制的发展及其完善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邱曼丽 日期:2019-03-22 11:11:17
导干部扩大到党组织领导干部。责任设定与问责主体的偏离,人大在某种程度上的缺位,体制外的公众力量难以介入责任追究环节,导致责任设定主体难以在问责中发挥作用,进而容易导致责任推诿、责任消解等现象,难以保证责任的全面履行。

  3.体系化程度不高。目前的责任体系虽然形成了主体框架,并呈现出逐步细化的趋势,但尚未实现完备的体系化。从横向看,责任设定(事前)、责任履行(事中)、责任监督与追究(事后)协调整合程度不高。实践中,专门的责任制是在一系列重大事件推动下不断发展和完善的。一旦发生引发社会关注、造成重大影响的失职渎职事件,往往会制定相应制度对有关领导干部予以追究责任。虽然责任制在内容上也会针对某一类事件设定责任追究的事由,但难以从整个责任体系全局视角通盘考虑,造成责任制的碎片化。由于制度出台的着眼点是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因此,在一项制度内部,存在责任设定单薄、责任履行粗放、责任监督苍白、责任追究强化的比例失调现象。从纵向看,责任设定、履行、监督与追究等体系内部各环节之间同样存在脱节问题,责任设定是如何逐步细化、展开从而实现体系化的,并不很清晰,没有体现出环环相扣的清晰逻辑。责任履行体系,除了行政行为法、程序法和党内法规的程序性规定,专门性领导干部责任制中的程序性保障供给不足。责任监督体系主要集中于《监察法》《党内监督条例》,但在专门性领导干部责任制中,关于监督的规定和衔接并不完善。监督具有威慑、预防功能,但责任监督在责任制中相对较为单薄,会引发更多问责。责任追究体系最为庞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从狭义方面界定问责,认为问责是党纪、政纪、法律责任之外的补充形式,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又从相对广义上界定问责,认为党的领导干部问责包括了党纪处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在一定程度上整合了党内的责任追究形式,但在国家层面,对领导干部的问责形式、政纪处分、法律责任还缺少统一的规制。

  

  三、完善领导干部责任制的建议

  

  (一)构建党政责任有机衔接的领导干部责任制

  我国领导干部责任制,必须立足于中国国情。从根本上讲,无论是党内还是国家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设定,共同的指向都是实现人民幸福、国家富强、民族复兴的伟大目标。这一点契合了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提出的党政同责,即面对共同事业、针对共同事务,党政干部都要承担责任。这是党政同责中“同”的真正含义,也是党政一体化政治体制的客观要求。虽然制度规定党政有明确分工,但实质上在中央和地方及各部门,重大问题都是由党委(党组)决策,政府主要负责执行。领导责任体现为党委的决策、用人责任和政府的执行、管理责任。明确党政同责,是国家治理理念提升的重要体现。

  那么,党政两种责任如何更加有效地衔接、协调呢?在实践中,党委(党组)成员兼任行政领导职务、行政领导同时是党委(党组)成员是普遍现象,客观上导致一人在参与决策、选人用人的同时,也要负责执行。这就出现了两种责任兼容的情况。当出现履责不力情形时,何种情况下追究党内责任,何种条件下追究行政责任?对此,必须以分工明晰为前提,厘清党政两种责任设定的基本原则、履行程序、监督方式、追究流程。或者说,在对共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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