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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领导干部责任制的发展及其完善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邱曼丽 日期:2019-03-22 11:11:17
承担“同责”的前提下,在责任设定、履行、监督、追责方面,党政必须分开,而且边界清晰。为此,要进一步加快责任清单建设,使得每一项具体的责任都能够落实到领导干部个人,推进责任清单的法治化进程。

  (二)构建政治责任与行政责任有机协调的领导干部责任制

  政治责任以对人民、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为特征,而行政责任以对上级负责为特征。政治责任更多体现在责任的来源和设定上,而行政责任则体现在执行层面。但二者密切关联,一般而言,政治责任需要转化为行政责任才能实现,行政责任是政治责任的一种承担方式,所以二者又是统一的。我国党政责任制根源上是政治责任的落实,但在实践中,大量表现出行政责任的特点,在责任追究特别是问责上,是作为行政责任来处理的。所以,必须克服我国现行体制中责任追究的行政化倾向。

  要在问责制度中加大民众有序参与力度。政府及其部门的领导干部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任命,因此,我国领导干部的问责主体应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把问责主体进一步延伸,从本源上说,则应该涵盖广大人民群众。健全的问责制不仅要在问责机关上把人民代表大会考虑进去,还应在问责主体上进一步扩大,包括社会团体和符合一定条件的广大民众。

  (三)构建全面覆盖的领导干部责任制

  责任体系构建的目标是形成由“龙头法牵头、主干法支撑、专门法落地”的科学格局。实现领导干部责任制体系化,必须从以下两个方面着力。第一,加强责任制内部协调整合。要改变“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立法模式,从一点观全局,加强制度的顶层设计和体系化考量。要克服重视责任追究却忽视责任制其他环节的倾向。着眼于责任落实,要加大责任末梢立法力度,加快推进“三定方案”、责任清单的法治化水平,形成责任归属明晰、履行有据、监督有力、追究严厉的科学制度体系。第二,加强不同层级制度之间的支撑衔接。上一位阶的制度制定,要以体系化为目标,避免盲目立法;下一位阶的制度内容,必须以上一位阶制度为依据,避免越权立法。要构建根本性制度定原则、中观制度建框架、微观制度管落实的有效制度体系。另外,还要加强国家立法与党内法规的衔接。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党内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规定党内法规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党内法规对党政领导干部责任制的安排要遵循这一原则,形成国家立法与党内法规既并行不悖又相互衔接的良性关系。

  

  责任编辑 王耀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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