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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善制”与“吏德”的生态论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周学忠 日期:2013-11-28 15:26:27
  对“善制”与“吏德”的讨论,历来是制度伦理与美德伦理关注和研究的热点。社会秩序的形成和巩固要通过社会制度和社会道德的力量来调整和规范。“善制”与“吏德”的统一,是社会和谐存在与发展的基础;“善制”与“吏德”的分离,是社会秩序“失范”的根源。在当前的社会中,官德(吏德)居于整个道德体系的核心地位,是社会的主体道德;制度是政治的表现形式,需要有一整套能够有效约束社会成员的合理的制度体系维护政治稳定。唯有如此,才能实现制度伦理与美德伦理的统一,实现整个社会的生态平衡和可持续发展,在辩证统一的进程中,实现“善制”与“吏德”的和谐统一。
  一、“善制”与“吏德”的人性假设
  “善制”是制度化、法律化的制度伦理规范。它所蕴含的道德原则、伦理追求和价值判断,是对制度的制定、制度的执行、制度的监督等进行的伦理安排,同时也是对制度安排、制度发展、制度创新进行的道德评价和伦理评价。“吏德”是一种针对个人的伦理,它强调的是个人的道德意识和道德修养。作为官吏,其所要具备的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个人的道德境界,而是要将这种个人道德境界转化为一种社会责任和政治责任,转化为对国家、对民族、对事业的一种忠诚,上升为社会的主体道德。“善制”能够从源头上约束道德主体的价值选择,进一步影响道德主体的行为动机。在这里,人的因素是主要原因,有什么样的人,就会有什么样的选择。
  马克思曾明确地表达了这样的思想:“必须使环境成为合乎人性的环境。”[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下),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638页]只有在一个合乎人性的环境中,人性才能得以健康发展。法律、制度规范以“人性恶”为基础,认为官吏都有可能违反法律制度而作恶,因而设计了多种可能性的规定条款对其可能出现的恶行进行规制,但它只能安排官吏的被动责任,是对官吏的消极规制,是从外部发挥作用的机制;道德约束以“人性善”为基础,认为官吏都具有向善的本能,能够通过各种道德途径自觉地抑制人性的弱点,积极主动地为国家和人民利益服务,从而设计安排官吏的主动责任,是对官吏的积极规制,是从内部发挥作用的机制。然而,我们认真观察思考一下就会发现,尽管制度规制是以“人性恶”为起点,但实际上能够规制的是“君子”而非“小人”。“小人”之所以为“小人”,是因其缺乏道德和正义而无视法律规定和制度安排,从而具备了行为上因个人私利而任意践踏法律和制度的可能性。法律制度规制对于道德缺失的“小人”来说如同门锁的设置一样,“防君子不防小人”,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几乎形同虚设。基于此,制度优于人性,像罗尔斯所说,如果不建设制度伦理,离开制度的正义来谈个人道德的修养和完善,那只能“充当一个牧师的角色”,或者“充其量也只是一个好牧师而已”。从这个意义上说,制度伦理建设是一个社会加强道德建设必须先行的基础工程。
  二、“善制”对“吏德”的现实意义
  一是“善制”的规范制约对“吏德”的实现具有普遍性。官吏如果仅仅通过个人的意识、个人的修养去实现伦理道德,道德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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