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杂志

2024年第3期
欢迎订购
邮发代号 36-104
图书邮购
邮购热线:0371-63937245
领导前沿

“善制”与“吏德”的生态论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周学忠 日期:2013-11-28 15:26:27
。他说:“因为在社会领域中,理性在很大程度上要受到利益的支配;社会中的不公正不能像教育家和社会科学家通常所相信的那样,单靠道德和理性的劝告就能够得到解决。”(莱茵霍尔德·尼布尔:《道德的人与不道德的社会》,贵州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6页)为了防止官员的个人利益和权力诱惑对道德产生冲击,为了维护公共服务的无私性和纯洁性,必须依赖“善制”对道德实现进行必要的强制,这既规范了官员的权利,同时也规范了官员享有权利时必须尽的义务,并且使权利和义务的规范符合客观伦理关系和道德观念的要求,可以有效防止权力失控和利益侵占。
  三、“吏德”对“善制”的伦理意义
  所谓“吏德”,是指官吏自身所表现出来的由社会的伦理要求内化而成的道德品性、道德素质。“吏德”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内在性。“吏德”内在于官吏个体自身。一个有德的官吏,就是内在地具有某些“被称赞的或可贵的品质”的人。品质不同于规范、制度。作为官吏自身的品质,“吏德”内在地要求官吏做或不做某种行为,而规范、制度则是从外部规定官吏的行为。“吏德”的内在性并不意味着它是官吏在与外界毫无关联的情况下生成的。恰恰相反,内在的“吏德”有着其无可置疑的外在源泉。道德实施的外部环境与官吏的心理动机相结合,才有可能酿就所谓的“吏德”。
  第二,自律性。官吏自身具有什么样的内在德性,就会表现出什么样的外在行为。“吏德”为行为提供指南、颁布“命令”和自我约束,即自律行为。出自“吏德”的自律行为,意味着官吏从事这种行为的自觉与自愿。否则,没有自觉与自愿,就不是吏德主导的自律行为,而只可能是偶然的或被强制的行为。伦理道德的自律是伦理道德区别于制度、规范的最明显的特点,是伦理道德成为人的内在精神需求的魅力之所在。制度伦理与伦理制度都有他律性的特征,因此,如果仅仅依赖制度伦理与伦理制度,则虽然可能导致某些表面合乎德性要求的行为,却难以造就具有内在德性的道德主体。实践中,“吏德”建设常常比较关注官员的个体道德修养,重视自律,而对制度约束即他律却容易忽视。
  第三,超越性。规范、制度具有确定性和稳定性。具体的规范、制度总是确定地对应于一些具体的行为,并且因其稳定才可能被贯彻、落实。但规范、制度的确定性、稳定性又可能蜕变为僵化,面对新情况的出现,面对前所未见的新行为、新行为域,既有的规范、制度可能会显得不适应、不够用。而“吏德”是官吏的能动品质,这使得官吏能够自主地选择或做出正确的行为。即使在没有外在的具体规范、制度约束的情况之下,在既有的规范、制度已经不适应、不够用之时,基本的“吏德”也可能引导官吏寻求和实现应有的道德价值。换言之,“吏德”能够超越既有的规范、制度的局限,在规范、制度不能起作用的时间和场合发挥独特的作用。
  四、“善制”与“吏德”和谐生态圈的建构
  第一,树立吏德的价值支柱——为民。官对民的道德态度和道德行为决定了是当官做老爷还是执政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国政治道德价值选择的基础和灵魂,理应成为“吏
[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