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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程序思维:领导干部树立法治思维的第一要义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肖 晋 日期:2013-07-01 12:26:48
  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党和国家的战略选择。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的能力,首先要提高运用程序思维的能力。在某种意义上,法治国家就是程序法国家。一切国家机关的活动都应该纳入法定程序的轨道,任何国家权力的行使都应受到程序规则的规制。“程序的完备程度可以视为法制现代化的一个根本性的标准。法治的程度,可以主要用国家和人民共同服从程序的状态作为标尺来衡量”(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另一种思考》,《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1期)。美国著名大法官威廉姆斯·道格拉斯曾讲过:“(美国)权利法案的大多数规定是程序性条款。这一事实绝不是无意义的。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公正、合理、科学的程序建设构成了法治建设的焦点议题。
  领导干部善于运用程序思维来凝聚共识、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就是要“借助程序这个形式性操作杠杆,把利益的博弈以及特殊的价值取向都转化为合乎公平正义的、以法律语言表达的权利诉求,进而通过程序的过滤装置取得关于公共选择的实质性共识”[季卫东:《法律程序的形式性与实质性——以对程序理论的批判和批判理论的程序化为线索》,《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并把程序正义和程序人道作为各种决定和行为是否妥当的担保,从而增强立法、政策制定、重大民生决策、执法和司法的正当性与权威性,有效减少社会矛盾以及社会各界的不满情绪,减少法律、政策和行政决策出台后的震荡。
  程序思维是一系列思维的聚合体,它主要包括了程序协商思维、程序正义思维、程序人道思维、程序违法思维、程序控权思维和程序合法性思维等。
  一、程序协商思维
  随着社会利益群体的分化、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以及全媒体时代的到来,民众以及利益群体对立法、政策制定的影响日渐加深。如何疏通利益表达的渠道,通过程序的畅通管道和机制的有效运作将各种利益表达的声音有效吸纳进来,开展理性的表达和沟通,让观点不同甚至对立的有关利益群体参与到立法、政策制定和重大民生决策过程中来,已成为摆在各级党委政府面前越来越现实、越来越紧迫的问题。
  树立程序协商的思维,就是要扬弃简单的“少数服从多数”的刚性决策思维和“为民造福、代民做主”的精英主义决策思维,把对话和协商纳入必要的决策程序,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进一步规范协商内容,增强协商主体的代表性和包容性,提高协商能力,强化协商程序的刚性以及协商成果的运用和反馈,在充分考虑多数人诉求的同时,注重倾听少数人的利益诉求,保护少数人的合法权益。
  增强程序协商思维,扩张程序协商管道,首要的是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作用。除此之外,还要建立健全类似民主恳谈会、劳资恳谈协商机制、公众咨询监督委员会、重大民生决策公众意见征询委员会、听证会等有效的程序载体。凡是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产生重大分歧的决策事项,都要启动公众意见征询程序或听证程序,保障听证参加人平等、充分地陈述、质证和辩论。
  树立和增强程序协商的思维,还要用程序的刚性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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