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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程序思维:领导干部树立法治思维的第一要义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肖 晋 日期:2013-07-01 12:26:48
只会越来越捉襟见肘,甚至会陷入政府“怎么做都是错”的境地。如果没有一套确保民主法制规范运行、吸纳和释放公众意见的程序机制,就很容易出现民众的“群体极化”和民粹主义倾向。如果不允许民众以思考、对话、选择等建设性的方式参与,最后他们很可能会以砸车、扔石头等破坏性的方式参与。于是,在民主法治程序匮乏的地方,在程序协商不够的地方,政府往往不得不饮鸩止渴,以迎合大众口味的民粹政策和决定来果断刹车,弥补之前决策程序合法性的不足。教训之深刻,不可不察。
  从细处讲,正是通过程序协商和公众参与,让参与到协商程序中来的每位公民平等、自由、充分地表达自我、倾听他者、沟通对话、理性论辩,最终经过各自的偏好转换和集体的理性反思达成共识,政府与民众共同决策因而共担风险,从而使立法和决策更具合法性。
  从大处着眼,要履行好“以民之所望为施政所向”的执政责任,就既要坚持和发扬传统的“民本”思想,又要不失时机地增添通过程序由民做主的崭新内容。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不断发展变化的国情、党情和民情启示我们:仅仅依靠结果合法性、政绩合法性以及意识形态的创新,还不足以顺应变动不居的风险社会和多元化社会背景下民众的新期待。通过健全程序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对政治合法性建设的完善和加强,这就是在既有的政绩合法性和结果合法性的基础上,注入民主法治所体现的程序合法性的崭新内涵。
  [注:本文是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项目编号:10CFX041)和中国行为法学会课题基金资助项目(2010学研029)“社会转型期司法鉴定不信任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博士后工作人员,中国浦东干部学院教学实验与案例开发中心研究人员,法学博士)
  责任编辑 介明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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