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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程序思维:领导干部树立法治思维的第一要义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肖 晋 日期:2013-07-01 12:26:48
障对话协商的实效性,实现协商从随机到常规、从恩惠到职责、从政策性到制度性、从“可以协商”到“应当协商”等的软办法到硬约束的跨越。
  二、程序正义思维
  程序正义又叫“程序公正”,被称为“看得见的正义”,它的重要性可以用两句法律谚语来表述——“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看不见的正义非正义”。很多人往往认为,只要结果是好的、公正的,程序上、方式方法上有些瑕疵和问题无足轻重。其实不然。程序公正事实上构成了人们获得公平感的必要条件。正是由于程序公正能给人特别是利益攸关者以尊重感和参与感,给人以发言甚至发泄的机会,能够让人富有意义地参与并影响最终的决策,才使它不仅保障了结果公正,也提升了结果的权威性和广泛认可度,有效吸纳了当事者和社会公众可能的不满情绪。相反,倘若程序不公,即便结果公正,也很有可能滋生各种不满和猜测。
  尽管学术界对程序公正的内涵有着不尽相同的概括,但在以下几点上已达成了共识:一是程序中立思维,即任何人都不能“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遇有法定回避的情形应当回避,应当平等对待参与程序的各方,对各方的主张、意见和证据给予同等的尊重和关注,不得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二是程序参与思维。“在现代国家,国家机关做成与人民本身权益有关之决策,应给予人民参与之机会”(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36页)。参与者应当在场,并充分地、富有意义地参与相关问题的陈述和申辩,且不能因他的发言和申辩承担不利后果。在重大民生决策中,应对民众有序通过程序参与决策做出刚性规定,没有举行民意征询程序的不决策。三是程序时限思维。一方面,“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国家机关行使职权,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另一方面,“给得快等于给双倍”,执法机关应当通过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使实际办结的期限尽可能少于法定的期限。四是程序理性思维。树立程序理性思维,最主要的就是要“通过一系列的程序机制限制自由裁量权”,“防止恣意或者反复无常”(王锡锌:《行政程序法与制度研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83、194页)。这就要求:一方面,裁决者通过某个程序活动做出决定时,应当说明理由;当事人的意见不予采纳的,也应说明理由。另一方面,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国家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生效的裁判或者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必须撤销或者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遭受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三、程序人道思维
  树立程序人道思维,要求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立法、决策、执法、司法过程中,应当尊重和保障公民的人格尊严,做到以人为本和人性化执法。如《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4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二是对相对弱势的程序相对人和参与者进行法律上的扶助,为其合法权益的实现提供保障。三是强调权力行使的谦抑性,强调权力行使上的适当性和“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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