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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社会治理中法治思维具体应用的理论分析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刘哲昕 日期:2013-04-19 11:32:52
  爱因斯坦有句经典名言:“你不能用产生问题的同一思维方法来解决问题。”这句话是针对科学研究领域说的,意思是科学家在搞科学实验时如果屡遭失败,那么一定要懂得反思和改变自己的研究方法与路径依赖。在今天的社会治理领域,许多政府官员往往做不到这样的自我反思。在面对因为人治方法产生的社会问题时,他们依然习惯性地沿袭人治的方法来解决问题,结果自然可想而知:即便不是火上浇油式的加重问题,至少也是扬汤止沸式的于事无补。解决因为人治的思维方法而产生的诸多社会问题,需要新时期的人们尤其是社会管理者确立和运用法治的思维方法。
 
  一、法治的确定性思维与定纷止争——以拆迁补偿为案例的研究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的快速推进,城市拆迁问题迅速成为引发社会矛盾冲突的重要诱因。2010年9月10日,江西宜黄由于拆迁冲突引发自焚事件,结果导致一名拆迁户死亡,县委书记、县长等官员被立案调查。轰动全国的宜黄拆迁自焚事件是一起典型的双输悲剧,也是近年来我国诸多暴力拆迁冲突事件的缩影。城市拆迁之所以屡屡出现令人费解的严重冲突,主要原因恐怕有二:其一是利益得失过于重大,令博弈双方常常陷入赌徒困境;其二是彼此的底线不确定,令博弈双方常常陷入囚徒困境。一般地说,赌徒困境的消除有赖于畸高房价的有效平抑以及保障性住房的真正到位,而从某种意义上说,确定性问题又是关键中的关键。
  确定性是法治的重要价值,因此确定性思维又是一种重要的法治思维方式。一般来说,在拆迁工作尤其是在拆迁补偿中,确定性思维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是绝对利益补偿的确定性,第二是相对利益补偿的确定性。所谓绝对利益补偿的确定性,是指拆迁补偿的价格一定要大于或等于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格。充分补偿原则作为未来拆迁立法的方向,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因此简单地说,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就是一种绝对利益。无论在立法还是执法的层面上,对于绝对利益的保护都必须建立起一种确定性,这一确定性对于被拆迁人来讲是一粒定心丸,而对于拆迁人来说则是一条高压线。如此一刀下去,拆迁双方的底线基本上就能够清晰呈现。而所谓相对利益补偿的确定性,是指在相同的条件下,第一户搬走的被拆迁人得到的补偿与最后一户搬走的被拆迁人得到的补偿应该基本上持平,不能使钉子户得到额外的甚至巨额的利益补偿。这就是拆迁补偿中的相对利益概念。实践表明,在城市拆迁的初期,拆迁冲突多数是由于绝对利益补偿的确定性缺失造成的,然而在城市拆迁的后期,随着权利意识的觉醒和地方财力的增长,对被拆迁人绝对利益的补偿已经日臻到位,冲突的主要原因已经转向了相对利益补偿的确定性问题。而恰恰是在这个问题上,许多地方政府官员还存在着思维方式上的偏差,还没有深刻地认识到补偿标准的统一性和确定性在稳定被拆迁人的利益预期、打消被拆迁人的侥幸心理、明确政府不可突破的政策底线以及维护政府公信力等方面的极端重要性,往往在不堪其扰的情况下或主动或被动地放弃自己的底线,希望以个别的妥协来换取整个项目的推进。而说服自己的理由就是我们常常听到的所谓“特事特办”、“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云云。短期来看,这种个别妥协的确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从中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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