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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边缘腐败”视角下健全纪检监察反腐体制探析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刘汉卿 翟洪峰 日期:2013-03-29 10:46:31
  胡锦涛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健全纪检监察体制,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坚决查处大案要案,着力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不管涉及什么人,不论权力大小、职位高低,只要触犯党纪国法,都要严惩不贷。”“边缘腐败”作为一种隐性的腐败现象,一般介于规则、程序的边缘,较之于直接进行的索贿、受贿、贪污等腐败行为,人们虽然能普遍感受到其严重性、危害性,但在相关传统文化、习俗或现行制度规则下,却很难界定,也难以查处。由此,注重对“边缘腐败”现象的研究,对于深入推进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重要意义。
  一、“边缘腐败”:内涵及其表现形式
  关于对“边缘腐败”内涵的理解,并未有准确定义,称谓也各不相同,有的学者称其为“腐败亚文化”,也有的学者称其为“微腐败”。从一般意义上对“边缘腐败”做简单阐述,“边缘”指临界,“腐败”指运用公共权力谋取个人利益。“边缘腐败”作为目前流行于社会上的一种处于违法犯罪边缘的腐败行为,可以理解为涉案人利用公共权力,在权力灰色地带尤其是监管盲区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这些行为往往是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或者难以依据现有法律法规予以惩处的行为(李钺锋:《对游走在灰色地带的“边缘腐败”零容忍》,《检察日报》2012年4月17日)。
  近年来,在许多被披露的腐败案件中,均有“收受他人礼金、红包”之类的陈述。从这些案件的发展脉络来看,不少腐败分子往往是在一种貌似符合中国“人情往来”的“边缘腐败”中,逐步坠入犯罪的深渊的。对“边缘腐败”进行深入研究,需要把腐败行为作为参照物。腐败行为的形成需要三个条件:一是腐败的机会,二是腐败的动机,三是腐败行为受到惩罚的危险性。这三个条件同样适用于边缘腐败行为。一般而言,掌握了政治权力本身就有了腐败的机会。因此,“边缘腐败”的主体一般是掌握一定权力的公职人员,他们有条件在权力运行的灰色地带为自己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而其动机通常是追逐私人、小团体的利益。与腐败相比,“边缘腐败”并未触犯国家刑法,一般属于违纪违规行为,最严重的是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甚至很多行为因为法律、法规的缺失,虽然十分严重,却连违纪违规行为都算不上,而转化为一种不合情、不合理的合法行为。
  具体说来,“边缘腐败”的表现形式有以下几个方面。
  1.构筑权力关系网谋取私利,体现其普遍性。“边缘腐败”在本质上表现为权力的滥用,它与严重的腐败行为的不同之处就在于,只要行为人从事的工作关涉一定的利益,或者仅仅只要身处一定的权力机构中,就有可能搞“边缘腐败”。比如,部分掌握权力的干部,运用法律或政策规定的某一行为的允许度,按照人事任免等组织程序,逐步安排与自己交好的下属、亲戚或朋友担任某些职务。一方面,这些干部可以借助他人的职务便利,在相互予以关照的同时进行权力交换,而不直接利用自己掌握的权力谋取利益,或者借助亲戚、朋友的名义成立公司,自己则在项目竞标、政策优惠等方面给予其实质性利益,使得亲戚、朋友获利,而后再反馈给他。另一方面,这些干部利用国家批准的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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