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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边缘腐败”视角下健全纪检监察反腐体制探析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刘汉卿 翟洪峰
日期:2013-03-29 10:46:31
成果,但并未从根本上遏制腐败,某些腐败问题及不正之风屡禁不止且有愈演愈烈之势。“边缘腐败”作为一种特殊的腐败现象,其本身也在不断发展演化。当前“边缘腐败”现象的普遍存在,从体制层面分析,主要原因是制度滞后与监管不严,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监督主客体错位,即弱小的监督主体与强大的监督客体之间存在矛盾。从监督的一般规律来看,监督的有效性主要取决于三点:一是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职能任务要明确分开,二是监督者必须拥有对被监督者的制约权,三是监督者拥有的制约权至少要与被监督者的权力对等(朱伯君:《关于现行纪检监督反腐体制的思考》,《湖南社会科学》2003年第4期)。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作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纪委的人权、物权、财权都受制于同级党委和政府,监督主体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被监督者的权力大于监督者的权力。事实证明,纪委发现了同级党委成员的违纪问题,要对其进行监督是极其困难的。因此,一方面,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管理上处于弱势地位;另一方面,国家对“边缘腐败”又无明确的法律法规的限定。这就导致纪检监察机关在面对“边缘腐败”是违规不违纪、违纪不违法的社会普遍认识时,既不敢放手查处,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法不责众的错误观念。有些地方和单位对“边缘腐败”的监管甚至完全缺失,这就在无形中放任了“边缘腐败”者,造成了监管上的严重不足。
2.监督机制运行不畅,即监督机构的独立性与实际运行中的依附性之间存在矛盾。有效的监督应当是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统一,而目前只有自上而下的下行的垂直监督体系,自下而上的上行的监督机制不完善,对下较易出现监督的随意性,对上则难以做到疏而不漏。从近几年查处的案件来看,一些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与有的部门一把手或其领导班子作风不正有着密切关系。一方面,针对部分干部中的吃喝玩乐、收受礼物等现象,可能因为没有达到惩处标准而造成纪检监察机关无法立案;另一方面,纪检监察机关若采取措施从一些源头加强监督工作,必然会涉及一些领导干部个人或者部门的利益,而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的调动升迁、福利待遇和办公设施等关系到个人切身利益和纪检机关工作条件的决定权,都掌握在同级党委和政府手中。在纪委监察系统缺乏必要的独立性的情况下,纪检监察对同级党委政府监督制约的有效性往往取决于同级党委政府的态度,而同级党委政府的态度又往往取决于主要领导人特别是党政一把手的素质。因此,纪检监察机关难以有效地监督部分领导干部,监督工作往往陷入“虚监”的局面。
3.监督内容单一,即监督方式的单一性与监督结果的有效性之间存在矛盾。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政府的监察部门分别担负着执政党和行政机关内部的反腐败职责,应当形成事前党风教育、事中制度完善、事后纪律惩处的系统性监督。但是在实际运行中,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重心往往偏重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违法乱纪的事后查处上,虽然纪检监察机关近年在反腐倡廉宣传工作等方面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仍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