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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买官卖官现象的多维视角透视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吴世丽 黄红平 日期:2012-07-09 12:39:35

  对于当前反腐倡廉形势的总体判断,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建党90周年大会上将其概括为“一个明显,两个依然”。具体来说,就是反腐倡廉建设在不断取得新的明显成效的同时,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任务依然艰巨。近年来,虽然治理腐败的力度在持续加大,但迄今为止,还很难说腐败的发展趋势已经被彻底遏制。相反,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腐败的类型和发生领域在不断增多。如果从危害程度上看,表现在选人用人领域的买官卖官现象,毫无疑问占据榜首。人们常说,吏治腐败是最大的腐败,而买官卖官则是最大的吏治腐败。作为积极的权力腐败,买官卖官是危害最大、影响最坏的腐败现象,被公认为是“腐败源头”,直接动摇和削弱党的执政基础与执政能力。为从根本上遏制买官卖官现象,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有必要深入分析买官卖官发生的内在机理。
  一、作为合谋腐败行为的买官卖官
  相对于权力流失,买官卖官本质上就是一种积极的权力腐败现象。它的突出特征就是,买官者与卖官者均存在非法交易的意愿,正所谓“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两相情愿,否则有卖无买或有买无卖,就不会出现买官卖官现象。虽然这种交易有权钱交易、权权交易、权色交易等多种表现形式,但在行动机制上都吻合一般性合谋腐败行为的基本要素。那么,何为合谋腐败呢?尽管人们经常使用腐败和合谋这两个概念,但是要正确界定其定义并非易事。按照“透明国际”采用的定义,腐败就是滥用委托权力(entrusted power)以谋取私人利益。在产业组织理论的视阈中,合谋被认为是在组织的各种团体之间进行非法交易谋取利益的行为。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合谋行为虽然与腐败行为都有非法的特征,但合谋并不等于腐败。合谋可以发生在一个主体和另一个主体之间,也可以发生在一个主体和另一群主体之间或一群主体和另一群主体之间。在此意义上说,所谓合谋腐败,指的是某些掌握委托权力的主体,通过一个可执行的和自我执行的私下合约滥用委托权力,满足另一个(群)主体的非法交易要求,而实现贿赂交易总价值最大化的腐败行为。
  作为一种合谋腐败行为,买官卖官在行动机制上的第一个明显特征就是,强调买卖双方达成合意,有较高的安全边际。目前学术界经常使用“集体腐败”的概念来界定带有群体性现象特征的腐败行为,强调腐败主体的数量。相对于单独的腐败行为,买官卖官虽然是一种集体腐败现象,在腐败主体的数量特征上与集体腐败相吻合,但它与单独的腐败行为之间的根本差别不是腐败主体的数量,而是其行为性质。按常理说,腐败要不被曝光,最好是“天知地知、你知我知”,“知道的人越少越好”,那么单独的腐败行为应有高安全边际。事实上却并非如此。从反腐倡廉实践看,合谋腐败往往比单独的腐败更难以查处,也就是说,与单独的腐败行为相比,合谋腐败更能隐藏其腐败行为。这种具有反直觉特性的现象,可以归因于多个腐败主体的行为在合谋过程中的相互作用,以及这些相互作用所赋予的特定性质。就好比日常生活中的水,氢和氧均为不稳定的气体,但两者结合形成的水却具有它们所不具有的稳定特性。在买官卖官过程中,买卖双方达成交易的默契,成为一根绳上的蚂蚱,一荣俱荣,一损俱损,最不容易从内部攻破。这种隐秘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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