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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领导干部私生活的公私双重考量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兰庆庆 日期:2012-03-19 12:09:21

  2007年1月,胡锦涛总书记在中纪委第七次全会上首次明确地把“生活作风建设”列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2010年中央颁布《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进一步细化了对公务员行为特别是其私人行为的规范;2011年胡锦涛总书记在“七一”讲话中指出,各级干部都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做到立身不忘做人之本、为政不移公仆之心、用权不谋一己之私。由此可见,新时期对领导干部言行的规范及监督已经渗透到其私生活范围。对各级领导干部行为规范的要求涉及公、私两面,因此,准确把握公与私的量度对于领导干部的自律和他律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领导干部私生活的隐私维度

  1. 隐私、隐私权与领导干部的隐私权

  从一般法律意义上来理解,隐私中的“隐”指不为人知、不愿公开、不愿让他人介入,或不宜公开、他人不宜介入的秘密。“私”指与公共利益、社会利益无关联的纯个人私事。其中,“私”是“隐”的前提条件,具体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私人空间等。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个人的、与公众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私人活动、私人空间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由此可见,私生活属于自然人隐私的一部分,但由于领导干部私生活的特殊性,即领导干部隐私权具有公众关注性、与公共利益相关性及法律保护的有限性三个鲜明特征,所以需要从公共利益和个人人格保护两个角度出发,划出合理的界限加以限制和保护。

  2. 领导干部私生活的隐私维度

  任何人都享有保护自己隐私不被肆意干涉、披露、利用的基本人权,这是人之为人所必须享有的应然权利,是保证每一个自然人公平无碍地进行社会活动的前提。领导干部同样不能例外。但领导干部的私生活又具有其自身特有的属性,并非等同于一般公民的私生活,适用隐私权的范围不同,对此可以将其分为完全隐私和不完全隐私来具体地分析。

  完全隐私,也可称为纯粹隐私或绝对隐私,指领导干部与普通公众平等享有的绝对私人领域的隐私范畴,如家庭琐事、身体缺陷等。不完全隐私,也可称为混合隐私或相对隐私,指基于公共利益和行为结果的考虑,需要纳入道德或法律评价体系而不能绝对“私化”的,或具有较强社会敏感性的隐私,如领导干部的财产状况、子女从业情况等。

  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完全隐私与公共领域产生交集的概率很小或没有交集,完全适用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不完全隐私与公共道德、公共利益甚至法律的公平和正义产生碰撞,隐私权适用范围受限。区分两者的意义在于,对领导干部加以限制的隐私内容只能是不完全隐私,而完全隐私则需要受到法律的保护。

  对领导干部不完全隐私进行隐私权限制,是指当领导干部有关隐私的权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本着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对其隐私权进行限制。因为领导干部作为国家及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其公务上的一言一行都会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利益产生影响,其隐私范围内的部分私生活也会与公共利益产生关系,而且领导干部是公众效仿的榜样,也背负有道德自律的义务。与隐私有关的不正当活动,是社会上所公认的败坏道德的行为,是损害党政机关形象甚至国家形象和国家声誉的行为。对领导干部的不完全隐私进行限制,不仅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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