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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领导干部私生活的公私双重考量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兰庆庆 日期:2012-03-19 12:09:21
益总是应该优先于个人利益被考虑,从而达到适度最优状态。通过道德构建平衡领导干部私生活领域的公私关系,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是公共良心。领导干部涉及党界、政界及司法领域,有一整套职业价值观作为其内在德行评判的标准,其意义主要体现在对法律和制度空白地带的价值指导上。由于受信息和监督成本的束缚,公众难以有效干涉和扭转领导干部贪腐现象严重的局面,此时,只有将公众的要求内化为领导干部的公共良心,才可以在缺乏有效监督的环境中,激励公职人员自主作出公共利益取向的公共决策及规范自身私人领域的言行举止。公共良心虽不像明确的法律条文那样具有很强的硬性约束力,但它可以内化为领导干部的人生观、价值观,形成一种具有内生性的积极的支配力量,因而值得尝试。

  二是道德规则。公共良心作为一种软性约束,需要辅之以适宜的制度环境,才能对实践产生广泛而持续的影响。道德伦理规则作为介于公共良心和道德法律化二者之间的一种硬性约束力,不仅能够促使道德伦理成为普通意义上的积极力量,引导领导干部以公共利益为行为取向,而且比起道德立法的强硬控制态度能够更具针对性、更明显地激发领导干部自我约束及自我控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并为公众良心的内化过程提供外在的制度保障。

  三是道德立法。道德立法是制衡领导干部公私领域,经由法律的强制力来维护道德的纯洁性的成功尝试,目前已为美国、英国、韩国、日本等多国所验证。目前,我国尚未制定统一的法律法规来约束公职人员的道德行为。已经出台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等也都是执政党的党内约束制度,并未上升到国家法律的高度,也未形成体系,可操作性不强。道德立法实际上是一种公开性的道德裁决,是领导干部在双重角色背景下活动于公私领域的最低道德标准。由于人本性的自利以及认识能力的局限,领导干部不可能完全依靠其内在的修养而始终合理地运用自己手中的公权。道德立法不仅可以为领导干部解决公私冲突提供一般性的指导,也为惩罚那些违背最低道德要求的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目前已成为各国公务员队伍建设和规范的主要手段,值得参考和借鉴。

  (作者单位:重庆大学贸易与行政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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